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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标了!郑州一项目从准Ⅲ类降至准IV类,过度提标风向变了?

时间:2022-03-24 10:47

来源: 环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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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的风向似乎有所转变。

  3月17日,中原环保发布公告称,其投资运营的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提标后的出水标准由原来的“地表水准Ⅲ类水标准”变更为“地表水准IV类水标准”。总投资也由8172.97万元变更为5257.29万元,减少了2915.68万元。

  此前,关于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是否有必要达到“地表水Ⅲ类”,业内一直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过度提标会带来各项成本的大幅增加,造成巨额的投资浪费,有点得不偿失。

  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也公开表态,不宜在“十四五”期间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其中放宽了部分指标的“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表示,以前一些大家感觉标准“过严”的问题、执法的问题,现在都在逐步地进行解决,环保部门正在与建设部门统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1

  出水标准从“准Ⅲ类”降至“准IV类”

  3月17日,中原环保发布《关于变更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投资方案的公告》,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了说明。

  原来,这个项目大概是2020年12月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由中原环保的全资子公司——上街水务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

  ▼上街区位于郑州市西部。图片来源:百度地图

  该项目的规模,是3万立方米/日,总投资则为8172.97万元,当时计划提标后的出水标准要达到“地表水准Ⅲ类水标准”。

  不过,最新的情况是,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局做出了《关于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出水排放标准调整的函》,按照2021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并结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街区枯河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指标按地表IV类水考核的规定,要求对该项目方案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项目方案调整主要是应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局要求做出的

  调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街区枯河出境断面的主要污染物指标考核,是按照“地表IV类水”执行的

  与之相适应,该项目主要的调整内容,就是出水标准由原来的“地表水准Ⅲ类水标准”变更为“地表水准IV类水标准”,总投资也由之前的8172.97万元变更为5257.29万元,减少了2915.68万元。

  也就是说,项目的出水标准由“准Ⅲ类”降低为了“准IV类”,虽然还是高于一级A,但已经显得没那么突出了。

  总体来说,在现在各地纷纷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过度提标成为趋势之时,郑州市的这一做法像是一股清流,给环保行业带来了少有的“降标”消息,因此也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中原环保也表示,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方案变更,有利于推动项目稳步实施,进一步发挥公司在污水深度处理领域的技术优势,推动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市场化应用。2

  “过度提标”引发争议

  环保企业为什么对这则“降标”消息如此关注?因为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已经成为行业的一大痛点。

  2020年6月,河南省新郑市环境攻坚办发布《关于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各项指标的函》的回复,要求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要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就曾经在业内引发极大争议。

  有评论称,这是典型的“外行指挥内行”,治理污染不能只用超高标准来要求污水处理厂,而是应该源头治理,管好一些常年不治理的企业

  环保企业为啥对过度提标这么大意见?因为地表水标准本来就不是用来要求污水处理厂的。

  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是原环保环保总局2002年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也就是三级标准、二级标准、一级B标准和一级A标准。

  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主要的适用对象则是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以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等。

  也就是说,两个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污水处理厂,一个是地表水。

  让污水厂执行“准Ⅲ类”标准,相当于污水处理厂排出来的水就已经接近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否有点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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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环保工程师

  同时,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污水厂需要大幅增加成本,这一做法有没有必要?同样值得商榷。

  北京工业大学的彭永臻院士就曾经表示,COD为例,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则分别为30mg/L 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

  而为此去除的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则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的有机污染物,其实根本没有必要。

  此外,由于过度追求高标准的出水,还有可能造成药剂的过度使用,由此又会带来新的环境污染。3

  “标准过严”的风向变了?

  不过,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经多次释放出新的信号,污水处理“标准过严”的风向正在转变。

  信号1:不鼓励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

  今年1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不宜在“十四五”期间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

  他解释说,从目标上看,“十四五”时期优良水体比例的目标定为85%,比2020年的83.4%只是上升了1.6个百分点。

  “5年才上升1.6个百分点,这跟‘十三五’的改善幅度相比已经是相当稳了。这实际上发出了清晰的信号,不鼓励各地去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而希望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实工作基础,补齐工作短板,提高工作质效上。”

  从张波司长的上述表态可以看出,对于地方设置优良水体比例考核目标时的过度提标,生态环境部是坚决反对的。

  信号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放宽

  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了部分修改。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就是瞬时值的标准。

  而这一新增加的标准,则要比原来的日均值标准宽松一些。以COD为例,日均值标准是50mg/L,瞬时值标准则为75mg/L

  王凯军表示,之前关于这一标准,有两个大的矛盾:一是执法瞬时取样过严,使得很多企业做了很多努力,但是瞬时取样一旦不达标就全都白费了;二是环保部门缺乏监测手段。不可能一个监测员蹲在那里取24小时样,这在全国来讲是不可实施的。

  如何协调?生态环境部借助近几年在线监测的“大数据”,找到了瞬时值和日平均值的关系,于是公布了上面的修改单。

  这样一来,从实际执行看,标准实际上是放宽了,这就使得上面所说的两个矛盾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

  信号3:“协商标准”和垃圾渗滤液纳管

  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酵母、淀粉、柠檬酸3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征求意见。修改的思路主要是放宽排放标准,让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排放。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推动渗滤液与污水处理有效衔接,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

  王凯军表示,过去20年,国家标准是在逐步地建立完善过程中。初期大家一直反映“偏严”,是因为当时先要“立”,所以很多好的思路没有顾及到。

  如今,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我们环境标准的“四梁八柱”已经建成之后,政府也开始解决过去的这些“标准过严”的历史遗留问题了。

  比如,上面提到的啤酒、酵母、淀粉、柠檬酸等行业的标准,又叫“协商标准”。这些食品加工行业,富含易降解的COD,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缺乏碳源的情况下,两者协商制定一个更宽松的标准,可以实现上下游企业的双赢。

  再比如,垃圾渗滤液以前的标准很严,现在也在考虑能不能与城市污水处理协同

  总之,以前一些大家感觉标准“过严”的问题、执法的问题,现在都在逐步地进行解决,环保部门正在与建设部门统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

  针对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的现象,王凯军也表示,标准不能对环境质量负责。在地方政府手里,不仅仅只有环境标准一个政策工具,他们还有环境准入的工具、环境整体规划的工具、水资源调度的工具等,这些工具都应该综合使用,用满用足,从而解决区域环境的问题。

  但目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似乎只看重了环境标准这一个工具,试图采用单一措施来解决环境质量问题,其他措施没有用满用足,导致最终的结果不甚理想。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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