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节水条例》,成为一部首都水务领域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节水条例》分为6章、共7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控、全过程节水(取水过程节水、供水过程节水、用水过程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北京市节水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推动建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首都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北京市节水条例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严格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循环再生、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管理、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节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水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和污水资源化利用。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的节水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节水相关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节水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广电、园林绿化、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水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情、节水法律法规、节水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实践活动,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营造人人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
本市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等,每五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明确水资源配置总量、水源构成、生产生活用水总量和河湖生态用水配置量等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及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和节水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全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水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区节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节水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市建立水资源储备制度。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气候状况、水资源条件等,确定水资源储备空间和储备水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河湖生态补水、水源置换、人工回灌补给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
第十一条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将水资源条件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刚性约束条件,明确区、街道、乡镇和村庄用水总量、节水措施和供排水等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水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农业、园林绿化、工业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开发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明确用水总量和节水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水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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