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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水电建设要坚决贯彻环评 三十叫停项目已全部整改

时间:2005-02-02 09:17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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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改委1月26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在水电开发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知》指出,水能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水电建设力度加大,其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尤其是流域梯级水电开发建设,涉及范围广、因素复杂、周期长,其生态影响具有累积、滞后和不可逆性。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的预防、减缓和补偿措施,解决大规模水电开发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

  潘岳说,开展规划环评,是从源头预防生态问题的战略举措。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要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要求水电开发规划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要通过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水电开发布局、规模、结构、方式和开发时序的科学调整,从流域整体上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水电与其他资源开发关系,促进水电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潘岳强调,对于水电工程的“三通一平”算不算正式开工,该不该做环评的问题,两部门的通知现已明确要求,水电工程的“三通一平”必须首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展必要的施工前期准备活动,但不得进行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

  潘岳说,目前关于水电开发对生态的影响,人类的认识尚有许多历史局限性,任何疏忽都可能使我们成为子孙后代的罪人。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深入研究区域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我们还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区域和流域生态、经济、社会等评价指标体系,特别要解决好水环境、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等环境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另据潘岳介绍,继1月24日公布了 22个项目已停建整改后,其它8个违法项目现已全部按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福建省省长黄小晶批示全省所有的建设单位将环评工作视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表示要吸取教训,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到公路建设中。四川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公司负责同志表示要尽快履行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中国三峡工程总公司负责人经过与环保总局进行沟通,表示对环境影响评价法有了更准确、更全面的理解和认识。三峡地下电站将及时向环保总局上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待批准后开工;三峡电源电站将立即执行环保总局整改要求,采取工程安全的相应保护措施,待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后再继续施工建设;溪洛渡水电站“三通一平”等前期工程,将按照环保总局和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该工程前期的“三通一平”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施工。导流洞等工程除少量的安全维护措施外,停止施工。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工程所涉及的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主体工程不开工建设。

  潘岳表示,环保总局将根据这些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分别处理。对那些试图绕过环评程序,蒙混过关的污染违法项目,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决不能留下环境隐患;对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而证明仅是程序违法的项目,在建设项目落实整改措施后尽快办理环评批复手续;对过去、现在、将来所有审批的项目,将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进行长期的跟踪监督,如果发现环境违法情况,仍将予以查处;今后将对重大的环境敏感项目,以举行公众听证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他还要求全国环保系统挺直腰杆,严格执法,对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坚决维护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能允许任何违法违规的污染项目从我们眼前溜过,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科学发展观。潘岳最后表示,环保总局对给予此次环评执法行动理解与支持的有关省市领导、企业负责人以及公众、媒体等社会各界表示感谢。国家环保总局将改革环评机制,加强机构自律,全面提高环评效率与质量。希望社会各界对环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

  水能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优先发展水电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有效解决电力供应问题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在近年来水电工程的大规模的建设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就开始大规模的施工活动,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一些电站由于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下游局部河段的脱水、干涸或水流波动过大等变化,对上下游水生生态及经济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以此指导河流开发规划方案的选定和实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二、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水电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特别要落实好低温水、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和移民安置等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了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水电效益尽早发挥,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但不得进行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影响。要根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的影响。对于引水式等水电开发方式,应避免电站运行造成局部河段脱水,落实泄水建筑物建设和运行,确保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以及景观需水的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定生态流量。对于下游有航运要求的大江大河,水电站运行要满足航运流量的要求;运行期间要确保鱼类等水生生物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水电开发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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