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2023年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山东省2023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山东省2023年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山东省2023年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确保完成生态环境部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2.2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例不高于1.6%,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69.3%。力争设区市全部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20”。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动落后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全年关停并转低效落后小煤电机组200万千瓦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分工负责,16市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负责,不再一一列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产能,推进重点尿素企业实施洁净煤气化改造升级,淘汰86台间歇式固定床气化炉。推进焦化产能整合,年度焦炭产量控制在3200万吨左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重点行业企业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一)推动全省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面创A。组织钢铁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强化有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和无组织排放管控。推动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等具备条件的长流程钢铁企业年底前全面达到环保绩效A级,全面提升我省钢铁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水平。新(改、扩)建钢铁项目按环保绩效A级标准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完成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的炼焦生产环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包括有组织超低排放、无组织全流程收集治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监测监控及环境管理规范化,系统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涉及的25家水泥(熟料)制造企业、76家独立粉磨站、18家焦化企业率先完成改造;12月底前,全省60家水泥(熟料)制造企业、142家独立粉磨站、25家焦化企业全面完成改造。(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强化工业炉窑综合整治。6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治污水平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管理清单;10月底前,督促、指导各市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维护不到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使用不正常等情况进行整改,确保年底前稳定达标排放。实施玻璃、陶瓷、铁合金、有色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深度治理,年底前,完成142家企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提升工业锅炉治理水平。完成383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验收销号。积极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采用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实施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对脱硫、脱硝、除尘、VOCs去除等治理设施工艺类型、处理能力、建设运行情况、副产物产生及处置情况等开展排查,形成提升改造工程清单。10月底前,完成一轮监督抽查,重点关注低效治理技术,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关停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确保12月底前取得改造实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VOCs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一)加快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进一步提高低(无)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年底前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比例较2020年提升9%。以机械加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开展低(无)挥发性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的升级改造,建设一批原辅材料替代项目。对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建立抽查机制,各县(市、区)对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强化VOCs污染治理与管控。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加强VOCs深度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以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动静密封点、工艺过程为重点,对无组织排放进行全面排查,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年底前,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临沂、菏泽、滨州等市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其他市组织石化、化工园区建立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夏季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引导鼓励城区喷涂、加油、干洗等项目夜间生产、作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推动VOCs企业集群治理提升。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以德州、潍坊等市的玻璃钢行业,滨州、聊城等市的彩涂板行业,临沂、菏泽等市的人造板行业,青岛、日照、东营、烟台等市的橡胶制品行业为重点,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集群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移动源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一)加强移动源源头管控。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核查工作,实现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销售品牌全覆盖。全面落实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黑白名单”管理制度。持续开展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集中停放地排气抽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的车用油品开展溯源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6月底前,完成编码登记质量核查整改,每月检查数量不低于编码登记数量的2%,其中抽测比例不低于20%。以国二及以上柴油机械为重点,年底前安装定位监控装置比例至少达到30%;利用定位监控、进出场(厂)登记等手段,加强高排放机械禁用区管控工作,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市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专项检查。6—10月份,每月检查加油站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 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年底前完成比例至少达到30%。加快建设完善码头、储罐油气回收设施,完善油船密闭油气收集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五、面源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一)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清洁取暖,完成年度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巩固清洁取暖成效,强化服务管理,完善长效机制,防止散煤复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分工负责)
(二)依法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压实市县政府属地责任,各市提前做好依法依规燃放宣传引导工作。强化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合理确定禁放范围,加大违规销售、燃放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打击力度。(省公安厅、省应急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扬尘精细化管理。强化降尘监测排名,各市、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进一步加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力度,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项措施”,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严格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部门联合开展涉扬尘企业和工程项目服务保障活动,帮扶指导有关企业、单位落实落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执法。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有序离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六、加强大气执法和指导帮扶
组织持续开展“打假”行动,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查处超标排污、在线造假等典型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重点市县边界区域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和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两个机制”作用,精准发现问题,及时掐尖削峰。落实环境空气质量包保责任制,对排名后位城市开展“一对一”帮扶。综合运用考核、提示函、通报、约谈、督察等手段,进一步压实各市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山东省2023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进中提质,完成生态环境部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国控重点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68.6%,V类及以下水体保持动态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南水北调干线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16个设区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力争退出全国“后3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7.4%。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1%。
一、着力巩固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强化重点时段水质保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眼防范水质反弹问题,接续开展冬春季水质保障(1月至4月)和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5月至9月),以城镇生活、工业生产和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除隐患、治未病,补短板、固弱项,集中攻坚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的突出环境问题。4月底前,梳理分析全省年度“保Ⅲ、增Ⅲ、消Ⅴ”国控断面清单,指导各地综合施策、靶向用力,巩固全省水质改善局面。(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加快推进50个县(市、区)完成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所有县(市、区)雨污合流管网全部实现清零。鼓励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济宁、威海、日照、德州、滨州、菏泽等10个市完成整市域清零。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对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提标改造率不低于40%。指导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 毫克/升的城市和县城,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采取管网普查改造、溯源执法等措施,不断提升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三)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管和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4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1600余个疑似排口排查工作,对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深度体检”。建立全省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开展精准溯源,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黄河流域整治率达到95%。年底前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四)确保重点流域水质稳定。推动北大沙河、锦水河等重要入黄支流建成“一河口一湿地”。在南四湖流域、黄河滩区稻田大力推广绿色种植技术。配合生态环境部修订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推动鲁苏豫皖四省标准统一。开展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确保南四湖39条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二、着力巩固提升近岸海域水质
(一)开展2023年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专项行动。实施“六步工作法”,推行“126954”模式,落实“日报告、周汇总、月通报”调度机制,持续整治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突出涉氮环境问题。指导有关市编实入海河流?“一河一策”治理与管控方案,6月底前完成备案;谋实支撑项目,加强督促落实,减少总氮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监管。6月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和逐口质控。12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第三方核查评估,抽取一定比例的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和水质分析,对整治不到位的入海排污口督促重新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强化陆海衔接区域污染治理。落实沿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强化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执法,集中整治渔港环境问题反弹、污染防治设施配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深入实施“船舶碧海蓝天”行动计划,持续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出台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治理,推动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四)开展“净滩2023”专项行动。推动完成青岛胶州湾、海州湾(日照部分)“海上清漂”试点。持续开展“小蓝帽”保河护海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引导沿海各市采取人工巡查清理、无人机航测、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及时清理入海河流、河道及沿岸垃圾,切实提升海洋垃圾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
(一)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的指导意见,推动人工湿地修复改造建设,提高人工湿地净化功能和运维水平。持续开展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征集5个以上省级美丽河湖、4个以上省级美丽海湾优秀案例。4—5月份,指导有关地市对重点湖库、拦蓄河道,及时组织打捞和收割菹草、硅藻等水生植物,防范水生植物过度繁殖、水华等富营养化问题发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完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做好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政策,严控新增围填海。常态化做好自然岸线监管,及时发现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的行为。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涉海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开展黄河口海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工作。统筹实施滨海湿地、岸线岸滩、海岛等整治修复工程,推动互花米草治理。持续开展增殖放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恢复近海渔业资源。(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分工负责)
(四)积极防范海洋环境风险。加大对涉海环境风险源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11月30日前完成一次高风险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应急船舶建造前期准备工作。推动沿海地市以多种方式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浮标建设,强化在线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关口前移打好浒苔绿潮防控主动仗。扎实做好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加强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海洋局分工负责)
山东省2023年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率达到35%,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2%。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新增完成4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和79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完成已排查出的1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一、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一)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依法严格执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二)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明确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的重点建设用地地类代码,7月底前开展建设用地管理专项帮扶,指导各市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的,在土地供应前,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
(三)强化土壤污染名录和清单管理。将1596家企业纳入2023年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筛选540家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梳理536个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并依法组织各市开展重点监测,年底前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率不低于35%。(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开展污染溯源,推进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重点项目,2023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2%以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快推动试点任务。加快推进9个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土壤污染源头管控试点项目,年底前完成4个试点项目;指导青岛市做好“十四五”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加强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监管。做好考核点位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工作,持续做好监督性监测,定期开展考核点位巡查,开展考核点位污染溯源分析,落实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任务。在初步调查基础上,筛选工作基础较好的特征指标超标的化工园区,开展地下水污染详细调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强化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指导济南、滨州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四)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导济宁、泰安市按照试验区建设方案进度安排,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预期成果,积极探索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和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持续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以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年底前,完成4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开展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省级成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二)扎实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筛选建立适合山东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制定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抽查,推动不正常运行设施分类整改。年底前,完成79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重点功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成因,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年底前,基本完成已排查出的1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扎实推进济宁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争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指导鱼台县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开展优先治理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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