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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5-17 11: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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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目标到2025年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完善,管控方案、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制度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27年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应用,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总体准入要求硬约束全面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到2035年底,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宁夏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工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xhbthpc@163.com)反馈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6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全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助推美丽宁夏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全地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管控体系,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宁夏篇章。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施策,科学管控。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聚焦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属性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管控措施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完善,管控方案、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制度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27年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应用,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总体准入要求硬约束全面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到2035年底,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宁夏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1.科学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坚持全区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自治区级管控方案明确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格局,统筹确定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编制全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在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框架下,核实确定辖区内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边界,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清单及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各地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理委员会)

2.精准构建生态环境准入管控体系。立足“一带三区”总体布局和“一河三山”生态坐标,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以沿黄城市带、黄河重要支流及主要排水沟、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等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区域为主体确定重点管控单元,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生态保护修复;其他区域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聚焦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一单元一策略”实施精细化管理,从严制定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各地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理委员会)

3.协同强化信息智能化技术支撑。统筹建设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系统,将其纳入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提供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共享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数据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平台对接工作,推进信息化平台落地应用,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开展动态调整,做好跟踪评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因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或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环境功能区划等进行了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更新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结合地方实际,组织更新工作,并履行更新备案程序。(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各地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积极服务重大发展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以沿黄城市群为重点区域,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黄河岸线保护修复、入黄排水沟治理、黄河滩区治理。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优化能源化工和新能源产业布局,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水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6.持续支撑重大发展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严把准入关口,严格能耗、水耗、物耗、环保、产业循环链条等准入标准,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源头预防作用,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并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强化监督执法协调联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7.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作用,引导产业园区科学布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务实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支持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高水平建设。加快实施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淘汰化解落后产能, 运用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综合标准,推动铁合金、电石、水泥、焦化、炭素、活性炭等行业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的硬性约束。(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

(三)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8.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强化自然生态空间保护修复,降低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稳步提升生态功能质量。划定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 加大四合木、雪豹、高山麝等珍稀动植物保护力度, 合理控制岩羊、马鹿等种群数量。全面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廊道、河湖滩地保护建设。实施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功能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草原禁牧封育改良、湿地保护修复连通等工程,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水源涵养能力,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深化“绿盾”“黄河”“昆仑”等专项行动,全力打好三大标志性战役。(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原局)

9.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相关管理要求,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开展生态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问题,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在一般管控单元加强生活源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加快立法进程,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制定修订中。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减污降碳,鼓励在开发区和城镇等重点管控单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以产业园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人大法工委、司法厅、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1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狠抓任务落实。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保障力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12.开展监督考核。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和各地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价指标体系,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13.严格责任追究。对推动工作不力和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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