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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2024年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02 13:44

来源:河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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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气相色谱实验室3名操作人员将连接气相色谱仪的台式计算机系统时间分别篡改为2023年7月17日和2023年7月22日,并用于非甲烷总烃样品分析及图谱处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因业务量较大,无法在48小时有效期内对全部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遂通过篡改计算机时间伪造检测时间的方式,对已失效的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鉴定,涉案的3台计算机篡改时间记录分别为4406条、1438条、677条,篡改时间的时段与开展检测分析的时段高度重合。另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至2023年11月,因检测数据造假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次。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11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8日立案侦查。

03案件启示

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出具监测数据环节弄虚作假,甚至面临多次处罚仍“屡教不改”,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生态环境部门在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过程中,应当深挖违法企业的被处罚记录,重拳打击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企业,以打击反复违法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新的主攻方向,进一步提升执法打击质效,推动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市场和环境。

案例: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线索,对重点排污单位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某为逃避监管,于2023年2月19日将1号车间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上方的烟气进样管断开,干扰分析仪正常采集烟气,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为零。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予以查封,并于4月27日依法责令对涉案的1号车间实施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1日将该案移交至新密市公安局。2023年10月19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03案件启示

部、省、市三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高效联动,凝聚合力,精准发现并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生态环境部高效推进监督帮扶工作的固定模式。生态环境部运用非现场手段“线上”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厅对异常数据开展分析研判,指导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线下”突击检查,精准锁定证据,迅速固定证据链条,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

案例:泌阳县成峰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分析,泌阳县成峰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线标记停运且无数据上传,但工业用电量却居高不下,数据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隧道窑点火焙烧但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至23日持续生产,4月20日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为零值。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及数据异常后,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但该公司既未及时维修设备排除故障,也未按要求开展人工采样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反而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运,在无有效监测的状态下持续生产。经现场检测,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标准限值。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8日立案侦查。

03 案件启示

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并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实践中,部分企业明知其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却对故障设备和异常数据“选择性无视”,甚至通过虚假标记生产状况的方式实现逃避监管之目的,其性质与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无异,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准确识别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有效判断以客观故障掩盖主观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8日至1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大幅下降,数据明显异常。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员工许某某为降低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于2024年3月8日13时09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内,将自动监测设备后侧的玻璃套管拧下,使玻璃套管内待分析废气发生逸散,自动监测设备抽取空气进行分析检测,导致监测数据出现断崖式下降。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公司罚款637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案件启示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干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面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趋于隐蔽,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紧盯异常数据出现时段,仔细审查现场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证据。联合监测专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技术和功能分析,准确查明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某冶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进行废气、噪声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经查阅冶金公司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生产用电明细并询问相关负责人,查明2023年4月6日被检测当日该冶金公司全天未生产,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注意,随即要求检测人员出示检测当天与冶金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检测人员在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取样开始时间尚未到达检测现场,仍在询问冶金公司所在位置,证实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检测行为并未如实开展,而直接出具了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的虚假检测报告。

02查处情况

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1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1600元。

03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检测业务市场需求旺盛,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低价中标,再通过缩短检测过程、检测人员一人多岗、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多份检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成本,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仔细比对企业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及生产用电明细等资料,发现检测当日企业未生产、检测报告造假端倪,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始采样记录的时间矛盾锁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有效破解当事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辩解,坚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持续净化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案例: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某制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对该制药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进行了三次采样检测,检测值分别为1.7mg/m3、2.2mg/m3、2.4mg/m3,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结合报告记载的采样时间,调取检测当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10时03分将采样管插入DA001废气排放口,于10时17分拔出采样管并封闭采样口,随后离开采样平台进入车内休息,至11时47分驾车驶离制药公司。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进行采样检测,采样时间、频次和耗材更换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02查处情况

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2400元。

03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环境数据造假问题线索,对推动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意义重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及时跟进开展现场调查,通过逐帧查看分析检测现场视频,全面推翻涉案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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