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解决水利水务项目建设要素保障问题,全力以赴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推动水利水务投资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做出更大贡献,日前,省“六水共治”办、省资规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联合出台《加强水利水务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是突出部门联动和政策集成效应。在现有自然资源管理和要素保障政策的基础上,4部门根据水利水务项目周期特点,聚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从水利水务专项规划编制、项目方案设计、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提出10条务实举措。《若干措施》在延续共性政策的同时,针对水利水务项目量身定制个性化要素保障措施,并打通部门间的监管壁垒,切实发挥政策集成效应。
二是强化规划衔接和约束。《若干措施》对水利水务各专业规划如何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作出安排,要求各级水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规划阶段将选址选线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三区三线”叠加套合。同时倒逼水利水务领域规划从文本走向空间,更好落地。规划成果须实现项目清单化、范围矢量化,位置精准化,切实发挥水务水利规划引领作用。
三是推动设计方案践行节地理念。《若干措施》从设计角度强调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明确了水利水务项目设计“能用旧不新建”、“能利用不新开”、“能地下不地面、能乡村不穿城、能避让(公路、铁路等敏感设施)不对穿”等原则。针对水库、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整治,农污、供排水等不同类型水利水务工程,提出全过程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要素的设计理念。同时,鼓励水利水务项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治水+”的立体开发利用和融资模式,促进土地复合利用。
四是明晰分类用地用林手续办理。《若干措施》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占用地类情况,提出分类办理有关手续的路径。对于水工设施用地,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办法》等规定程序执行。对于沟渠、山洪沟防护,以及符合条件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按照“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此外,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加强水利水务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试行)》全文:
海南省“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加强水利水务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六水共治”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林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供给,高效推动我省水利水务工程项目落地建设,制定如下10条措施。
一、做好水利水务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1.各级水务部门在水利水务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将项目清单及范围矢量数据提交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选址选线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三区三线”最新成果叠加套合,摸清边界约束,有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天然林、公益林、红树林湿地等,确保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各市县水务部门要严格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24〕35号)的要求,在编制水利水务相关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专题规划或实施方案时,规划成果须实现项目清单化、范围矢量化,位置能精准则精准,不能精准则必须有示意性的范围矢量数据,并将其作为规划成果验收的必要条件。在规划报批前要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规划成果方可报批。相关专项规划批准后30日内,采取图、文、表等多种方式,将空间性要素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后续办理用林用地手续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设计方案践行节约集约理念
3.水利水务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当符合有关工程用地标准、设计规范等要求,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湿地、古树名木等。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线性工程遵循水源(调蓄)“能用旧不新建”、渠道“能利用不新开”、渠线(沟道)“能地下不地面、能乡村不穿城、能避让(公路、铁路等敏感设施)不对穿”等原则。供水厂、污水厂及城镇空间内的配套设施等工程,尽可能利用现有城乡建设用地。
4.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同等深度的实施方案),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同步开展征地移民前期工作,进行设计方案比选论证时应当将土地征收面积、被征收人口户数、地上附着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合理性,征占用各类自然资源数量、成本及难易程度等各种因素后,提出推荐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主要选址选线尽量与可研阶段保持一致,确有调整需要的,联合协商后实施。对于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项目,在工程估算和概算中,应按照我省有关标准足额计列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依法依规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5.新改扩建水库工程,具备防护条件的区域,应根据防洪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期影响等因素,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前提下,优先采取防护措施,比如可采取开挖现有水库消落带和淤积区,填高新增淹没区内农业用地高程并恢复其种植条件等方式。
6.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项目,应尽量在原渠道走线、保持原渠道规模进行工程设计。中小流域(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优先考虑从断面形式或向下拓浚的方式增大断面,提升功能。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严禁以河道整治、防洪行洪等名义挖湖造景、占用耕地植树造林。新建的农污、供排水等涉及面广、永久占地面积小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成熟一批、上图入库一批、建设一批。
7.在满足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需要的条件下,可考虑按有关规定的下限和运行管理最小安全距离,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工程建设的临时用地,应严格执行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利用永久工程用地或现状建设用地,减少临时设施规模和临时用地面积,尽量利用低洼地、河道,尽可能不涉及重大专业项目;临时设施施工方案尽量挖、填平衡,避开集中居民点,不占或少占耕地,后期易于复垦。
8.鼓励水利水务项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治水+”的立体开发利用和融资模式,促进土地复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及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比如“渠道建设+分散光伏+项目融资+现代化管护”,城镇供水厂及污水厂地下建设、地上开发等方式;支持堤防、渠系、农村道路等内容融合建设,实现“一地多用、功能融合”。
三、依法依规履行用地用林审批手续
9.水利水务项目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我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占用地类情况,分类办理有关手续。
(1)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水工设施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林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以及不属于用地用海分类中陆地水域的水利水务项目,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农用地转用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重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办法》执行,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市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政府审批,并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同时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3)可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的。沟渠(指人工修建,宽度大于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地面和架空的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山洪沟防护、不破坏耕作层的地埋式供/污水厂项目,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供水、排水、抽水泵站、水库防汛应急管理附属建筑物等工程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可按照“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要求补足耕地或缴纳相应费用;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4)其他方式。水利水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严格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4号)明确的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和期限要求、申请和审批流程等规定办理,并落实临时用地期满复垦责任。在保持原渠道走线和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加固、翻新项目,可在对原址拍照存档后建设,不需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以开挖回填方式铺设的供排水管道,穿越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时,建设单位在做好施工前耕作层剥离,施工后恢复耕种条件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验收后,可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穿越规划林地时,建设单位应按临时使用林地方式向市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林手续,建设完成后及时覆土回填,并根据实际情况造林复绿。以顶管工艺施工的供排水管道,在下穿规划林地时,若地表施工面涉及开挖回填占用林地的,需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若涉及永久占用林地的,需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他地下穿越部分不需办理用地用林审批手续。
10.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以下类别项目,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改造更新,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供水、粪污处理等零星公用设施项目。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实施后,各市县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可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印发单位负责解释。
海南省“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4年7月3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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