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问题,姜威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一是发挥政策积极引领,强化水资源利用刚性约束。
再生水产业是实现城市水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支撑,是节约城市总体水量指标的重要保障。基于再生水的可替代性特征,更加需要政策的刚性引领和约束,推广再生水利用替换优质水资源,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水资源利用模式。
强化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再生水计划考核和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的用户,应按照要求必须使用再生水。
对工业园区、耗水大户等统筹规划,优先配置市政公共管网或专线管网供应再生水,为再生水利用提供设施前提和基础。
二是逐步推行再生水价格放开,助力再生水持续发展。
在价格方面,2021年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健全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再生水价格形成是一个复杂系统,受到多元因素的影响,包括企业生产成本、合理盈利及税金、管网投资机制、水资源配置条件、取水监管、政府财力、支持力度和常规水源价格等。因此放开政府定价不能等同于价格只需企业和用户双方磋商,仍需要政府方的参与。
2023年9月,北京印发的新版《北京市定价目录》中取消了对再生水的政府定价,《通知》也明确了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同年11月,北京市价格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再生水供用双方协商价格行为指南》,双方可根据指南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
《指南》按用途及使用方向将再生水分为两大类二十四小类,采用差别定价法协商。其中也提到了如果协商不成功,还需要政府方的参与撮合。
“从以上过程看出,再生水价格放开是一项体系性政策调整,我们认为不能‘一放了之’,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保障行业平稳过渡、供用双方相互适应、配合。”姜威指出,再生水本身具备资源性和的可替代性的属性,再生水水价需要充分考虑与常规水源价的差价空间,以价格优势赢得市场,同时水价应覆盖企业成本,并且延续实施使用再生水价免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等鼓励政策,保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生水属于一种特殊商品,价格应当反映再生水价值,调解经济社会中水资源及环境资源供求关系,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由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形成。
另外,再生水价格应满足多样需求,实现优质优价,针对差异化供水可实行差别定价;参考自来水定价中阶梯水价措施,再生水供水可采用“累退”价格机制 ,用的越多越便宜,这样能鼓励用户多用再生水。
三是加强社会认知宣传,提升潜在用户用水积极性。
政府层面,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公共场景等宣传方式,普及再生水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对于城市经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节水城市建设、城市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提升再生水的社会认可度,推动产业发展。
企业层面,利用企业营业厅、微信、公开网页、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企业价值、形象,提升影响力;提高再生水供水水质保障、建立标准化管理和服务体系,提供给用户更专业、更便捷的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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