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将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废水处理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实现工业废水的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工业企业不在园区内或短期无法迁入园区,其产生的废水只能就近纳入城镇污水厂或满足排放标准后直接排放。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城镇污水厂接纳工业污水前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如何评估?近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对《关于开展开发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可行性评估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对开发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可行性评估相关工作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深入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19个片区工业废水未经评估即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问题整改工作,我厅于近期两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关于开展开发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可行性评估的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说明理由、依据,于2025年1月19日前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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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开发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可行性评估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开展开发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可行性评估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深入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19个片区工业废水未经评估即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工业企业应依法排污,在坚持纳管总量达标与纳管浓度达标双控的条件下,纳管工业企业排放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需达到直接排放要求。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运营单位,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含优质碳源、可生化性好且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可优先接入。
(三)园区所在地区域内国省考断面、水源地等敏感水域特征污染物检出超标且是因上游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处理的工业废水造成,应强化纳管企业退出管控力度。
(四)对于间接排放情形,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约定排放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应实现风险可控。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评估工作,摸清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开发区工业废水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其对应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评估开发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可行性,形成评估结论,研提“允许接入”“整改后接入”“限期退出”等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强化水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见。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评估对象
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的开发区,特别是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19个片区工业废水未经评估即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所属园区,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开展评估。
(二)开展全面评估
园区管委会结合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纳管协议、国家及地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实际产排情况等资料,对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基础信息和数据的翔实准确,资料提供者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梳理形成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清单,结合现场踏勘,开展全面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三)制定整改方案
根据评估结论,园区管委会要制定整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整改任务(一企一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整改任务(一厂一策)以及新建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一园一策)等,明确年度计划、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分类分步推进整改。
(四)完成时限
“19个片区”所属园区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评估报告,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请科技、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出具意见的整改方案报省级相关部门。
四、评估流程
评估工作程序分为资料审阅、现场踏勘、可行性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四个阶段,详见附件《开发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可行性评估工作手册》。
五、组织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同省级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各地要有序推进评估工作,强化工作统筹、部门联动、监督指导、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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