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登封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价综〔2006〕7号
登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登封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在进行成本审核和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登封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分类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水由2.30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业用水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用水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70元/立方米(含洗浴、娱乐场所、水上游乐、汽车冲洗、美体健身、美容美发、商务会馆、纯净水厂用水、饮料业、酒厂用水)。
二、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为尽快实行抄表到户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三、鉴于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比较大,请你们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四、此批复自2006年5月1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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