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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瑜建议: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立法

时间:2007-03-15 15:49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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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丁瑜建议:
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立法

  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及其附属设施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它与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因而受到广泛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丁瑜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范围广、专业多,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以致目前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重建设、轻管理,重建设过程管理,轻运营和养护管理;比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普遍紧缺。

  目前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融资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城市建设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弱;比如当前市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范围广、专业多,管理部门多,权责不明确。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另一方面市场化发育程度较低,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发展和城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市政公用事业职能部门、投资人、各运营管理企业间缺乏沟通、协调,抢占资源、浪费资源和重复建设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经济发展。比如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有关的法律依据分散在有关的法律条款中,且在不同领域、学术界对市政公用事业存在争议和不同见解等,这一切,严重影响着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落后,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现状,丁瑜委员认为,制定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已迫在眉睫;同时,通过立法明确责任,也有利于开展研究,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为此,丁瑜委员建议,应明确界定市政公用事业的范畴及其含义;明确将市政公用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安排;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资本(含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职责,切实解决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单位及其职责,解决抢占资源、浪费资源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尽快制定一部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的法律,可以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法》。记者 刘伟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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