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从建设用地预审、审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以及占补平衡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情况作出了规定。重申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项目法人必须按要求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同时明确了负责预审的土地管理部门在预审方面的责任和办理时限,规定负责预审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在受理用地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可延长时间,但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强调了项目前期按规划审理的作用。
二是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可分别按不同类型用地组织报批。具体可分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用地、坝区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及移民迁建用地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区、市),或在省(区、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区、市)组织有关市、县分别准备材料,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报批。根据新的规定,今后,凡水利水电工程因工期紧,对控制工期的进场道路、导流涵洞(渠)、输电设施等单体工程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三是针对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不同,而造成的补偿安置不明确等现状,以保证被征地单位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分别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可区分情况收取耕地开垦费。其中,对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级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省级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同时,按照新的规定,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通过土地整理、坡改梯增加的耕地以及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等,均将视为补充耕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的耕地,也将不再计入补充耕地的范围。(国土资源报记者 叶红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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