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8.191:665.5.661
GB 4281-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化工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化工企业。
1标准的分级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或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具备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中、小型石油化工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注:大、中、小企业按“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基层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的规定”划分。
2标准值
石油化工工厂和工厂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项目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 |
|
第一级 |
第二级 |
悬浮物 |
100 |
200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60 |
100 |
化学需氧量 |
200 |
300 |
硫化物 |
1 |
2 |
石油类 |
10 |
20 |
挥发性酚 |
0.5 |
1 |
氰化物(以CN-计) |
0.5 |
1 |
编辑: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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