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对工作执行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实行项目限批,停止本级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各类资金的安排;园林城市(省级)的创建、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卫生模范城、环保模范城和“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评比一律不予通过;对于本级筹措配套资金未能足额到位的,下年度从省财政转移支付中等额扣除。
《办法》指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的对象是本省辖区内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人、有关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建设情况。主要督查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管理,建设效能情况,组织保障情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据了解,海南省将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主要地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所有市县县城都必须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70%左右。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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