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该办法是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精神,切实做好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关闭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作而制定。
该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关闭企业(生产线)设备监管情况和档案建立情况。办法明确了关闭企业的验收标准。主要是:关闭企业的主要设备拆解、拆离情况;收缴、暂扣或变更企业原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情况;税务登记证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对其欠缴税款予以结算或清算,并对其收回税收发票情况;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吊销或注销情况;停水停电情况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验收标准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水处理费征收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并实施到位等方面。办法还明确了奖惩办法。
办法要求,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专项治理检查验收工作,年度考核结果要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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