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的正常进行,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岳区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为成功启动该工作,该区通过广泛的市场调查,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出台了《南岳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南岳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凡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从7月1日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0.8元/吨。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该区将污水处理费管理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出台了《南岳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考核办法》,实行财税工作一票否决制。
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