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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时间:2011-01-28 10: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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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省环保部门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依据,突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察体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着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生态环境监管中,一是加强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地区,监察内容有生态敏感区内是否有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是否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范围内;各类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恢复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当前特别要抓好玉树灾后重建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重点环节有矿山探矿、基建、采矿、选矿、闭矿等阶段的生态破坏行为及执行污染治理和恢复情况,监察内容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是否在禁采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尾矿库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防污染等措施,是否制定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对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是否及时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措施。三是加强交通、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重点项目是公路、铁路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内容有交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是否有环保审批手续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施工范围和取石、取土及弃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落实声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四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监察,重点领域是农村饮用水源地、农村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秸秆焚烧,监察内容有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秸秆禁烧的现场执法检查。  

  通过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将有效遏制人为生态环境破坏,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部分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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