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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为本,创造公平的商业环境积极规范饮用水市场

论文类型 技术与工程 发表日期 2002-03-01
来源 2002世界水日——中国健康饮用水高层论坛
作者 董京生
摘要 中国消费者协会 副秘书长 董京生   “为什么一瓶矿泉水的价钱比一瓶啤酒还贵?”但我们登山时不会因为啤酒便宜而放弃矿泉水。孩子哭着要喝可口可乐,我们也会告诉他,美国人经常喝的是自来水,尽管啤酒和可口可乐里都有水份。   自然科学家认为,水、阳光、空气、土地是生命的四 ...


中国消费者协会 副秘书长 董京生

  “为什么一瓶矿泉水的价钱比一瓶啤酒还贵?”但我们登山时不会因为啤酒便宜而放弃矿泉水。孩子哭着要喝可口可乐,我们也会告诉他,美国人经常喝的是自来水,尽管啤酒和可口可乐里都有水份。
  自然科学家认为,水、阳光、空气、土地是生命的四大要素。水对人的生命的意义不言而喻。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水资源十分有限,如何保证广大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消费,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论坛主要聚集于饮用水发展的两大途径:城市自来水、桶(瓶)装水及有关净水设备。下面我就结合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具体谈谈对于如何以消费者为本,创造公平的商业环境,积极规范饮用水市场的建议。

一、消费者在饮用水领域最关心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对消费者有关饮用水问题的反映做了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消费者在饮用水领域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安全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一)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之首,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离开了这项权利,其他权利无从谈起。所以消费者提出和关注最多的也是水质是否安全的问题。有关安全问题,也是自来水厂、桶(瓶)装水生产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二)知情权
  首届中国饮水与健康高层论坛上,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专家指出,当前饮水市场对消费者的误导主要表现在:误把饮料水当成饮用水,误把纯净水作为健康水,误把心理产品当成生理产品,误把医疗用水作为正常饮用水,误把水的物理和化学活性当成了生物活性,误把国外陈旧的技术当成了现代高新技术。而造成这些误导的原因,主要是重视广告诱导,轻视教育引导,重视产品开发,轻视科学研究,以及过分追求水的硬件技术,轻视水的软件的技术研究等。
  在第九个世界水日之前,专家就发出呼吁:尽早消除在饮用水认识上的误区,在重视饮水安全的基础上,推广健康饮水的新观念。但是在第十个世界水日的今天,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解决。面对纯净水、蒸馏水、矿泉水、饮料等等,大多消费者仍然是无所适从。伴随饮用水市场的激烈竞争,更有企业为一时的经济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创造"新概念"、误导消费者。从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看,消费者迫切需要得到有关饮用水的科学知识。
  (三)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一句话,好水也要买得起,也要物有所值。
  由于安全权和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有的消费者长期饮用着不符合标准的自来水而不知不觉;有的消费者花高价购买,得到的却是质量并不如本地自来水的桶(瓶)装水;还有个别消费者饮用的水甚至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导致相应疾病。
桶(瓶)水的生产者,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利,是经营者,这一点社会各界都能认同。但是有人对于城市自来水厂往却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城市自来水行业属于重要公用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比如:自来水价格由国家严格控制。因此,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我们不否认自来水行业同任何行业一样都有特殊性;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我国,自来水行业在利用国家水源、享受各种优惠的同时,自来水仍需居民以支付货币的方式取得。从这种角度说,自来水公司还是带有相当的经营者性质。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其列入调整范围,目前,各地已有多起因自来水公司在垄断经营过程中违法而被处罚的案例。
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分析,之所以自来水行业在做了大量努力的同时,仍被消费者认为在贯彻公平交易权方面做的不够,很大程度上是产品结构及价格制度不尽合理造成的。例如,在自来水公司抱怨大量的符合饮用标准的自来水白白流失的同时,消费者却在抱怨,由于只有一条水管供水,冲厕所用的水却要花符合饮用级自来水的钱。即使是好水,也因为价格过高,而被消费者认为是暴利而被投诉。例如,有关桶(瓶)装水的利润就经常引起争议。另外,在节水宣传遍布全国的时候,个别企业还在坚持最低收费标准。

二、中消协在饮用水领域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所做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提高生活质量为指导思想,有针对性的加强了对饮用水市场的社会监督;同时,认真贯彻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消费者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
  (一)加强了对国内饮用水市场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饮用水的商品比较试验,定期公布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以供消费者选择
  1、对城市自来水的专项调查。
  自来水是城市居民最主要的饮用水。同时,在现行体制下,各城市的自来水公司作为垄断性企业,尚不能形成市场的有力调节,为了解各城市自来水水质情况及价格、供水服务等方面的问题。1995年四季度至1996年三季度,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地方消协,对北京、天津、深圳、武汉、重庆、大连、青岛、昆明、乌鲁木齐、兰州、合肥等城市,普通消费者使用服务业格式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专业调查,其中涉及消费者家庭使用供水合同、接受供水服务的有关问题。
  调查结果表明,处于垄断地位的部分城市自来水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供水服务时,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使用格式合同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1)利用格式合同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供水服务;(2)利用格式合同欺骗消费者;(3)利用格式合同束缚消费者的权利,减免经营者责任;(4)某些格式合同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5)利用格式合同“标新立异”,收取不合理费用。
  这项调查结果公布后,在全社会反响强烈,对城市自来水供应部门也深有触动,各地纷纷出台有关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自来水水质和供水服务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1998年下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北京、重庆、青岛、武汉等四城市的消费者协会,对上述城市居民家中自来水的水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抽取了41个家庭的水质样本,对其感观、理化以及微生物指标进行了测试,结果表明有40种样本各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存在问题的一种样本来自武汉,经事后核实是由于二次供水即水箱供水污染所导致。
  2、开展了一系列的有关桶(瓶)水的比较试验。
  这里先介绍一下“商品比较试验”。“商品比较试验”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检测,不是以合格不合格做为评判商品标准。我国长期以来开展的行政监督抽查,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产品合格与否做出判定。根据抽查结果,行政机关可以对生产和经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也可以自觉抵制不合格产品,维所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消费中,消费者还不满足国家行政监督抽查提供的信息,不满足于知道哪些商品是合格的,他们还要求知道在合格的商品中,哪一种更适合于自己。满足消费者在这一方面的信息需求,正是商品比较试验所进行的工作。
  通过“商品比较试验”,比较不同商品之间的性质、功能及价格差异,使消费者了解哪种商品更适合自己的需要,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通过试验,验证商品广告及说明书所宣传的功能是否可靠,为消费者提供最真实的信息;通过试验,发现商品中存在的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因素,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并要求生产企业加以改进。
  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都通过"商品比较试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帮助消费者掌握选购和使用商品的知识,对同类产品做出比较和选择。
  桶(瓶)装水是消费者饮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城市居民用水中所占比例仍在逐步上升;同时,桶(瓶)装水的生产企业分散、品牌众多、种类众多、质量良莠不齐,并且假冒产品多。桶(瓶)装水的质量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关注的重点,并开展了一系列的比较试验。
  1997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对深圳、广州和辽宁市场上销售的饮用纯净水进行了抽样和商品比较试验,以验证使用蒸馏或离子交换、渗析等方法,除掉金属离子、有机污染物后制成的瓶装纯净水的质量。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当时深圳、广州市场销售的纯净水质量尚可,20种样品全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辽宁市场上纯净水质量不容乐观,8种样品只有3种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试验结果我们发现:(1)购买纯净水确实是免喝污染水的一种好方法,(2)是否纯净当时尚无国家标准,(3)购买时必须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997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又对在北京市场上抽取的23种牌号瓶装天然矿泉水进行了比较试验。天然矿泉水是国内流行的一种饮料,它与普通地下水的区别在于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是理想的矿物质补充物。试验结果表明,受检的23种样品中仅有3种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主要问题是表明的指标不全或未标出指标含量范围。通过测试我们注意到:(1)购买天然矿泉水时要注意瓶盖是否松动、瓶体是否透亮,(2)要注意检查标签内容是否完整,(3)国产品牌部分指标优于进口品牌。通过此次比较试验,对各大名牌矿泉水生产企业都有较大震动,促使他们主动改进标签标注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1998年下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北京、重庆、河北、广东、青岛、武汉等城市的消费者协会,对上述六城市市场上销售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了联合比较试验,其中北京市场15种牌号样品,石家庄市场10种牌号样品,重庆市场15种牌号样品,广州市场12种牌号样品,青岛市场10种牌号样品,武汉市场10种牌号样品。试验结果表明,感官、理化指标测试中全部样品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但微生物指标令人堪忧,有20个样品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同时存在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全等问题。
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针对瓶装和桶装纯净水、天然矿泉水也在当地开展了一系列的比较试验。
  1998年8-9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对哈尔滨市场上销售的29种品牌瓶装天然矿泉水进行了商品比较试验,检测结果表明只有18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部分品牌矿泉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因有:(1)生产企业没按工艺要求生产,(2)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3)设计不合理。该协会就此提醒消费者:选择矿泉水要选择有质量、信誉保证的品牌。
  1998年夏季,新疆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对乌鲁木齐市场上抽取的52种品牌饮料进行了比较试验,其中涉及12种瓶装纯净水、矿泉水,检测结果表明所有样品全部符合国家标准。1998年8月,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对于贵阳市场上销售的是10种瓶装矿泉水进行比较试验,结果表明有80%的样品符合国家各项标准。1998年6月,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对沈阳市场上销售的50种矿泉水、纯净水、果汁饮料进行了比较试验,其中涉及13种矿泉水、19种纯净水,检测结果表明有10种矿泉水、17种纯净水各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主要问题为菌落总数超标。
  发挥消协的群众性作用,组织专家、消费者联手评判品牌饮品。1997年8-12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在开展品牌饮品比较试验的基础上,又组织专家、消费者开展品牌评判活动,共评判饮品80余种,其中涉及矿泉水、纯净水11种。这种评判活动,是消费者对饮用水商品质量评价的面对面参与,代表了普通消费者的直接感官感受。而专家的评价则侧重于饮品对人体健康的作用,使评价结论更客观、理性。通过广大消费者的直接参与评判,推动了饮用水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近一段时期,中国消费者协会虽未对饮用水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和比较试验,但是从我们所受理的投诉来看,以住调查和比较试验中反映出的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问题消费者反映还非常强烈。例如,垄断经营中的自来水收费基数问题。
  (二)发挥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影响和作用,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建议,促进政府制定政策或提高饮用水有关标准,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认识到,消费者的选择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固然重要,而政府在政策和技术标准上的积极跟进同样意义重大,因此我们非常注重将有关饮用水比较试验、消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改进建议,积极向政府部门及立法部门提出,敦促政府或相关部门制订政策、提高技术标准,使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获得保障。通过向政府部门及时通报、反馈饮用水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了中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在合理利用水资源尤其是保障饮用水消费安全方面的作用,表现在:
  1、发展和完善了有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立法征求意见制度。
  我国政府在有关水资源利用立法前,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向中消协进行通报。
  2、完善了有关水资源利用的立法反馈系统。对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和反映出的有关水资源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积极进行分析研究,区别具体情况,做出立法对策和制订相关政策。
  3、推动和加强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与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研究国外的有关合理利用水资源及可持续消费的先进经验,促进中国法律与国际间的接轨,为中国采取国际通行的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标准和准则提供依据。2000年以来,中消协积极参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先后承办或派员参加有关水资源利用的国际会议,如参加2001年8月由联合国环保署主办的吉隆坡亚太地区可持续消费会议等,就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广泛交流和探讨,将国外的先进经验介绍到国内,并在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提出改进建议。
  (四)引导消费者进行合理利用包括水资源在内的各类资源和能源可持续消费的宣传教育,在广大消费者中树立科学消费观念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合理的消费模式和适度的消费规模不仅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同时还会减少由于人口增长带来的种种压力,鼓励并引导合理的、可持续的消费模式的形成和推广,将促进我国消费者提高经济和生活水平。200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年主题是“绿色消费”、2002年年主题是"科学消费",其中都有相应内容涉及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问题。
  前面提到了消费者最关心的三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了解消费者关心什么,市场中存在哪些问题后,才有可能以消费者为本,创造公平的商业环境,依法规范饮用水市场。之所以在这里首先强调消费者的三项权利,是因为只有消费者这三项权利得以实现后,消费者的选择权才能得到保障,只有消费者具有了选择权才可能有一个商业环境,然后才是公平的商业环境问题。

三、如何创造一个公平的商业环境

  简而言之,四个字:充分竞争!
  所谓充分竞争,就是在确保国计民生的基础上,在其他任何可比条件下的最 大限度的正当竞争。例如,属于垄断行业的自来水企业之间的竞争,自来水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内同桶(瓶)装水企业的竞争,桶(瓶)装水企业间的竞争。具体如下:
  (一)公平的商业环境需要科学的标准
  基于同一科学标准下的比较,才有可能产生正当竞争。
  “自来水能喝吗?细菌、病毒、微生物、寄生虫……铅、水银、砷、镉等有毒重金属还有漂白剂……我们每天饮用这样的水,不等于每天在不停地吃毒药吗”
  这样的自来水我们当然不敢喝,于是花钱卖桶(瓶)装水。但是谁能想象,上述宣传是一家企业为推销自己的桶(瓶)水而制造的“科学理论”。
  病毒、微生物、寄生虫……铅、水银、砷、镉等有毒重金属还有漂白剂,我们所喝的自来水中有没有?肯定有,不说自来水中,就是我们人体内都有,无非是含量而已。在座的专家对此故弄玄虚的说法当然会不屑一顾,但是消费者中上当者大有人在。
  不仅仅是个别桶(瓶)装水企业对自来水质量的质疑,就是桶(瓶)装水之间,也因矿泉水、纯净水等等不同有各种说法。
  究竟孰是孰非,消费者无所适从。所以如果希望有一个公平的商业环境,首先是要有一个科学的标准。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的年主题是“科学消费”,重点在食品、药品、建材装修三个领域,食品当然包括饮用水,也希望各位专家帮助消费者确定一个现阶段、符合国情、符合国人体质饮用水的科学标准。
  (二)公平的商业环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规都与饮用水安全以及合理利用水资源有直接关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与其相关的法律有: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但有法律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标准底,同时,现在又有了一些新的情况,因此,又必要加以健全、完善。
  (三)公平的商业环境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监管
  对于专业工作者来讲,饮用水的检测难度可能不大,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依靠常识辨别水的质量就有些强人所难了。因此,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不可替代。例如:2001年6月广东省卫生厅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食用级PET料及回收废旧瓶制造饮用水包装容器。
  据悉,这是由于该省部分地区的一些饮用水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使用非食用级PET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和在社会上廉价回收废旧瓶料、报废光碟以及塑?quot;洋垃圾",制成瓶坯或瓶灌装饮用水销售。这些原料含有乙醛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和致病菌,会给人体神经带来损害,导致头昏、眼花等,严重者致癌。
  广东省卫生厅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饮用水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以及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使用非食用级PET料及回收废旧瓶吹制饮用水包装容器,或用上述材料制成的瓶坯、瓶灌装饮用水的生产企业,依法给予严厉查处,并追查其生产的原料来源。
  各地质量、卫生、工商等部门每年都要进行多次有关饮用水的检测执法行动,对于规范饮用水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对于饮用水市场的监管不仅要体现在质量保障,打击假冒伪劣上,还要查处清理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个别地区人为的限制饮用水市场的竞争,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存在,公平的商业环境就无从谈起。
  例如,据新华社成都2001年8月19日电(记者丛峰):为扶持一家"处于占领市场初期"的企业,四川彭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当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使用这一企业的产品。
  这份发出的[2001]53号文件,全称为“中共彭州市委办公室、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务用水使用响水洞矿泉水的通知”。文件历数了响水洞矿泉水的诸多好处,称其“品质可与世界名泉媲美”,并指出“为支持彭州企业,发展彭州经济,今后各单位的公务用水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首选响水洞矿泉水。”
  据了解,文件共印发了160份,分别发放到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学校。记者注意到,文件印发时间是2001年5月30日,正值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之时。
  据彭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介绍,市委、市政府出台这一文件,是为了扶持“处于占领市场初期”的响水洞矿泉水。他说,响水洞矿泉水水质好,又是一个好品牌,但占领市场不仅靠质量和品牌,还要靠强大的宣传攻势,而这个企业目前宣传经费不足,需要政府“帮它一把”。地方党委、政府联合发出文件,目的是推动企业把品牌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他还强调说,推广响水洞矿泉水,可以保证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卫生健康地饮用水。
  彭州市饮用水市场目前有约20多个品牌,其中响水洞矿泉水知名度最高,占有全市桶装水近50%的市场销售份额,并且已打入成都市场。据生产响水洞矿泉水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介绍,公司所属的某企业集团颇具经济实力,仅去年就向彭州市纳税约600万元。另外,在当地的六七家矿泉水或纯净水生产企业中,至少有三家企业的产品水质与响水洞不相上下。响水洞矿泉水配送站一位姓傅的营业员告诉记者,近两个月来,配送站桶装水销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50%,比前几个月翻了一番。
  然而,文件却令其他饮用水生产企业吃尽了苦头。在另一家较大的蓝芝霖水业公司的一个配送站,营业员告诉记者,七八月份本是销售旺季,可配送站的销量却大幅下滑,从原来的每天60桶左右,降到现在的不足30桶,配送站不得不裁减员工。
  (四)公平的商业环境需要引进竞争机制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认为公用水市场是赔钱的,但是在一些世界水务巨头的眼里却是座金矿。
  2001年11月,约有1/3成都市民家里的水龙头流出了“合资水”。世界500强之一法国威望迪环境集团投资1.1亿美元,在成都建造的日供水量40万吨的净水处理厂今天试运营。这是我国第一个水领域的BOT---由国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一段时期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后无条件转移给地方政府这种经营模式的示范项目。
  这已经是该公司第二次"插手"中国净水处理市场。早在1997年,威望迪集团就将天津凌庄一家落后的水处理厂改造成了中国最先进的水厂。威望迪集团董事长兼首席运营官普格里奥根据世界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等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算了一笔账。目前我国有25个城市的居民超过了500万,5个城市超过1000万,这决定了涉及水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所必需的投资规模巨大。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划,从现在到2010年,至少需要投入300亿美元,以达到将饮用水生产能力提高20%的要求。
  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九年提供的报告也让人耳热心跳:外资在中国最有利可图的产业是自来水厂,其利润和成本的比率为百分之二十四点四八,是所有外商投资产业项目中最高的。
  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节水观念的树立、用水更加货币化、市场化,居民按需用水购水已成为大势所趋。分质供水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分质供水后,不同的水由不同的管道传输,避免了交叉污染,同时,符合可持续化发展的要求。香港的住宅均采用了分质供水系统,日常冲厕用的是海水,洗衣洗澡用的是普通自来水,饮用水则是经过反渗透技术处理的净水,可直接入口。
随着分质供水的逐步推广,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将得到进一步保障,饮用水市场因此会更加商业化,饮用水市场自来水所占绝对优势的局面,会面临桶(瓶)装水更直接有力的挑战。
  从长远看,由于我国的生活用水标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新建、改扩建水厂、更换水厂设备市场需要大;同时,我国现有水厂的管理水平、质量监控体系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基于以上的原因,在饮用水领域,无论是城市自来水,还是桶(装)水都有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在保障国计民生的基础上,这个商机对每个竞争者都应当是公平的,在饮用水领域引入竞争的机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公平的商业环境离不开做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的参与和《消费者权益法》的贯彻执行
  1、消费者利用《消法》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也帮助经营者规范市场。
  为什么这么说?虽然《消法》是一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但绝不象某些经营者所想的那样,只对消费者有利,丝毫没有考虑经经营者的状况和需要。
  比如说广州有三个违法经营者用自来水冒充矿泉水,三个月非法盈利100多万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经过投诉被发现。消协把这个线索提供给工商局,工商局把它查处了。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了维护了平等竞争的原则。如果不把他们取缔,我们那些合法的企业,花上了千万美元引进设备,生产纯正的、高品质的矿泉水或者纯净水的企业怎么生存。
  市场的规律,逢多必少,逢少必多,总份额就那么大,如果这些份额都被那些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的产品占去,真正的矿泉水就没有销路,不能盈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惩治了不法经营者,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也维护了平等交换的原则,维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利益。
  2、《消法》的规定,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产品与服务质,好的经营者因此在竞争中受益。
  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及服务的最大受害者,也是最不被收买的主体。由于《消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就决定了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不容易被收买,当消费者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益受损后,必然会向经营者主张权利。例如,去年,北京法院判决了一起室内装修污染案件,由于装修公司使用的建材有害物质超标,业主获赔8.9万元,这是国内首例装修污染赔偿案。还有去年的现代城室内有害物质超标案。据悉,国家装修建材十项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正是这些消费者执着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引起了更多的社会各界注意提高产品质量。这样那些下大力气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品质的企业才能受益。
  3、《消法》确立了一个社会公认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使经营者能尽快解决纠纷,集中精力生产经营。
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后,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当企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后,认为企业有保留。有了《消法》的明确规定,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法定权利实现后,接受企业的方案。使大量消费纠纷得以迅速解决,企业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同时,由于社会确实也存在个别以维权为幌子,盗用、滥用消费者的名义去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有的消费者虽然受了损失,但是主张权利严重过度,经营者通过适用《消法》,以法服人,也能有较地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三点,在饮用水领域,创造公平的商业环境离不开做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的参与和《消费者权益法》的贯彻执行。

四、就饮用水问题谈两点希望。

  (一)希望继续强化社会各界的水质意识,推广完善《水质报告》、水质指数发布制度
  2001年2月,上海自来水市北公司公布《2000年度水质报告》,第一次让上海市民用水有了明明白白的知情权。这份报告也成为国内首次发布的《自来水年度水质报告》。《水质报告》大致包括六部分:水质目标、水源介绍、检测情况、制水监控、客户反映和新年计划。特别能反映自来水水质的,有浑浊度等4项指标。《年度水质报告》是上海自来水市北公司在去年发布“水质指数”的基础上,采用国际惯例所推出的提高服务水平的新举措。市北公司每天都要在网站公布水质指标,《年度水质报告》是把一年的平均值总括起来集中发布。据了解,供水企业向用户公布《水质报告》,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普遍实行,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希望更多的自来水企业这么做,也希望国家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二)希望社会关注八亿农村消费者的饮用水问题
  农村消费者是更广大的饮用水消费者人群,而我国的农村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很多地区饮用水污染相当严重,个别地区几乎无水可用。早在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提出了“为了农村消费者”的年主题。今天,虽然论坛主要聚焦于城市自来水、桶(瓶)装水及有关设备,但是我们还是想借这个机会希望大家关注农村消费者的饮用水问题。并且在改善农村用水状况的过程中,也有无限的商机。
  不知道世界水日有没有关于农村消费者饮用水的高层论坛,如果没有,我们希望今后做为一个专题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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