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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的臭味争议与水质督察

论文类型 技术与工程 发表日期 2007-12-01
来源 全国给水深度处理研究会2007年年会
作者 王占生
摘要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王占生  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1985)已经执行了21年,终于在国家领导关心、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下修订完毕,即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既参照了国际上的先进水质标准又结合我国实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对提供安全的饮用水,保障人体健康起重要作用。  新标准执行中非常规检验项目虽然数量多、要求高,但通常水源中都不会超标,加上水厂的净化工艺,一般都能保证水质合格。在常规检验中,因为臭味、色度、耗氧量列入出厂水、管网水的必测项目后,会影响水的合格率,预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  王占生

  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1985)已经执行了21年,终于在国家领导关心、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下修订完毕,即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既参照了国际上的先进水质标准又结合我国实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对提供安全的饮用水,保障人体健康起重要作用。
  新标准执行中非常规检验项目虽然数量多、要求高,但通常水源中都不会超标,加上水厂的净化工艺,一般都能保证水质合格。在常规检验中,因为臭味、色度、耗氧量列入出厂水、管网水的必测项目后,会影响水的合格率,预计臭味问题将引起争议。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水中的臭味往往不是单一组分,而是多种致臭物质(大多是可挥发性有机物)组成的复合臭。在饮用水净化过程中,由于工艺上的欠缺,不同程度遗留一些致臭物质与消毒过程加入的氯形成了复合臭。净水厂出水中加入的氯多,说明水质较差。此时的氯味常掩盖了某些臭味,但与纯净水中加氯形成的氯味是不同的,因此绝非是单纯的氯味,况且氯味本身也是异味,也会使人厌恶。
  臭味属于水质的感官性指标,应以用户可接受、不抱怨为度。感官性状指标虽不能说明对人体健康有什么直接的不良影响,但感官性状不良的饮用水往往反映水已受到污染,使人产生厌恶的感觉,良好感官性状的饮用水应是无色、无味、无臭的。
  目前在水质标准所列众多项目中,居民能够判别的,只有感官指标。感官指标中浊度与色度一般能达标,这就使臭味成为能够鉴别水质好坏的唯一指标,是引发投诉的唯一根据,也是居民不愿喝自来水而去求助于桶装纯净水、矿泉水或采用各种各样净水器的直接原因。
  常有这样的现象,供水企业与当地的政府认为自来水水质是合格的,而居民却不能接受水中的臭味,认为自来水没有得到全面净化,产生种种疑虑而另寻出路。这里可能存在几个问题:臭味没有直接定量的检测方法;定性的判断受测定人员的主观性影响;企业是政府的,企业判断就是政府的判断;企业可能的偏袒性,缺乏客观公正的结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研究水中臭味的科学判别方法,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对检测人员的严格挑选与培训的经验,积极培养一批公正客观的评水师(臭辨员),同时必须加强政府的督察。
  建设部2005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人民群众对于安全饮用水的强烈要求与安全供水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没有彻底解决,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通知中称,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创新机制、公正透明。即建立供水企业负责、地方政府监管、中央政府督察、社会公众参与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新机制。在公正透明方面,提到建立水质通报制度,保证水质督察的公正、公开。要求各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结果,将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本地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汇总分析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通知表明,企业与政府对水质的检查应分责,现今企业所属性质已多样化,它们是“运动员”,应对自检结果负责。政府应以人为本,当好“裁判员”,严格督察企业所供水质,要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的数据,让公众知情。只有这样,公众才能积极参与,不能因怕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而对水质问题“隐而不发”。
  愿供水企业与当地政府借国标修订颁布之“东风”,认真对照,检查水质之不足,向社会公布水质实际情况,并承诺今后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水质。居民一定会理解目前存在的困难,相信政府有提高水质的决心,满怀信心地与政府一起克服困难,积极参与水质监督,促进供水安全,为早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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