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4-04-12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
文件号 | [94]财税字第014号 | ||
摘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1日起执行。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4-04-12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
文件号 | [94]财税字第014号 | ||
摘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