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若基本处理生活污水其性质可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5-07-12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文件号 | 环函〔2005〕270号 | ||
摘要 | 关于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解释如下: 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基本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有别于专为处理企业内工作人员生活设施(如食堂、浴室、卫生间等)排放污水而设立的附属设施,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