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7-10-05 |
发文单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摘要 |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练、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