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7-12-26 |
发文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 ||
摘要 |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