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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1998-01-18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件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摘要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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