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水位线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8-09-09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保总局 | ||
文件号 | 环发[1998]282号 | ||
摘要 |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最高水位线以下岸坡与滩地的请示》(闽环保[1998]法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的最高水位等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8-09-09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保总局 | ||
文件号 | 环发[1998]282号 | ||
摘要 |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最高水位线以下岸坡与滩地的请示》(闽环保[1998]法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的最高水位等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