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1-02-19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 ||
摘要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1999年第112号令)中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对企业的征收标准为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