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3-08-15 |
发文单位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 ||
摘要 |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