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7-29 |
发文单位 |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 ||
文件号 |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 ||
摘要 |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河道整治标准:浑河干流,大伙房水库下游至沈阳段为10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