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3-11-05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
文件号 | 国法秘函[2003]253号 | ||
摘要 |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粤府法[2003]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应当是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向社会进行的公告。 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