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水源之水量不足时水权用水量分配或轮流使用办法》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2-02-06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民国91年02月06日订定第1条 本办法依水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法第二十条所称顺序相同,系指同一水源之水权,其用水标的相同者。本法第二十条所称同时取得,系指该合法有效之水权,于水权取得登记时主管机关登入水权登记簿并发给水权状之年月日相同者。第3条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轮流使用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2-02-06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民国91年02月06日订定第1条 本办法依水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法第二十条所称顺序相同,系指同一水源之水权,其用水标的相同者。本法第二十条所称同时取得,系指该合法有效之水权,于水权取得登记时主管机关登入水权登记簿并发给水权状之年月日相同者。第3条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轮流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