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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下水管制办法》第四条条文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2-06-12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摘要 民国91年06月12日修正第4条 管制区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凿井引水,不受前条之限制:一、政府依法拨用或征收土地,或遭受战争、天然灾害、其它重大变故或因时日久远自然耗损,致使已取得水权之水井毁弃或不堪使用,原水权人仍需继续用水者。二、国防设施或营区、国际航空站、国际商港、消防机关、医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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