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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陆上污染源废(污)水排放特定海域许可办法》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2-12-11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摘要   民国91年12月11日订定第1条 本办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公私场所排放废(污)水于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区域每日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取得许可文件后始得排放;其经许可者,应依许可内容排放。第3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废(污)水排放许可应缴纳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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