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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离岛供水营运亏损补助办法》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4-05-12
发文单位
文件号 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
摘要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第6条 离岛自来水营运单位或自来水合作社于各年度结束后,应编列决算书,提报上一年度售水亏损额度,向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申请拨补;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应于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初审,核拨亏损额度七成之经费。其亏损余额之拨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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