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高雄县未经领得使用执照之既有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办法》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5-28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九三府法二字第0930089833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法二字第093008983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第3条 本县未领得使用执照之既有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接用水、电:一偏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