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特定目的事业停止供水供电及强制拆除作业要点》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5-07-22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8、9、10、11、12、14点条文八、对于曾经本府停止供水供电之特定目的事业场所,经申请审查许可恢复建筑物使用、供水供电者,经主管单位〔如警察、消防、商业、环保、都市发展等单位〕复查后,仍继续营业或以更换负责人方式继续营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