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管河川采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5-07-20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经水字第09404605720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404605720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第3条 县(市)政府依河川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许可办理中央管河川疏浚兼供土石作业,其采取土石使用费得依前条收费标准之金额减免百分之七十。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5-07-20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经水字第09404605720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404605720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第3条 县(市)政府依河川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许可办理中央管河川疏浚兼供土石作业,其采取土石使用费得依前条收费标准之金额减免百分之七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