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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号 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摘要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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