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86-07-14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京政发[1986]100号 | ||
摘要 | 为保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自来水、单位自备井井水和农村手压机井井水、山泉水、大口土井井水等,分别由自来水厂、水井管理单位和水井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86-07-14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京政发[1986]100号 | ||
摘要 | 为保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自来水、单位自备井井水和农村手压机井井水、山泉水、大口土井井水等,分别由自来水厂、水井管理单位和水井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