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电力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国营水电站管理费的通知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89-01-27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水利电力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 ||
文件号 | 辽水电基字[1989]27号 | ||
摘要 | 各市水利(水电)局(处)、物价局、财政局: 现对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电力厅“辽水电计财字(1988)18号”联合发文中,关于国营中小水电站交纳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重新规定如下: 1、凡省、市、县所属的国营中小水电站均交纳电费总收入1.5%的管理费。分配比例是:县属电站,县水利(水电)局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