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21年4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回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成就,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精髓要义,结合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涉及的立法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立法工作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法律来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化解风险,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落实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规划、纲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统筹立法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安排法律案审议工作
结合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对2021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制定监察官法等。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形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期货法、印花税法以及关税法等税收法律等。围绕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修改体育法,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湿地保护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等。围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等。围绕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法律援助法、社会救助法等。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修改动物防疫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围绕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陆地国界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围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修改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定海警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围绕维护香港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已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已通过)
3.行政处罚法(修改)(已通过)
4.动物防疫法(修改)(已通过)
5.海警法(已通过)
6.乡村振兴促进法(4月)
7.数据安全法(4月)
8.个人信息保护法(4月)
9.海南自由贸易港法(4月)
10.反食品浪费法(4月)
11.监察官法(4月)
12.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4月)
1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4月)
1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6月)
15.兵役法(修改)(6月)
16.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6月)
17.反有组织犯罪法 (8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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