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 正文

王守清:理性看待海绵城市PPP 不是所有海绵城市都能配PPP

时间: 2016-09-14 12:00

来源: 中国PPP门户网

作者: 王守清

北京等城市前一段时间又在看海,很多记者在做海绵城市的稿子,总问有关海绵城市PPP的进展、困难、对策等观点与建议之类问题,我只好结合之前已表达的观点再补充完善如下:

PPP可以应用于海绵城市,但不那么容易。海绵城市是个笼统概念,其绝大多数项目是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应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不要过高估计PPP,因为投资者不是慈善家,非/准经营性项目迟早需要政府支付。内涝这种问题主要还是过去政府投入不够,如更重视地上(光鲜的面子),不重视地下(复杂的里子);更重视短期(立竿见影的政绩),不重视长期(呵呵)。

一个项目要应用PPP,关键看是否可明确项目的4个方面:边界/范围、产出要求、绩效指标、收益来源(对海绵城市项目而言,就是政府付费、污染者付费、受益者付费),如果不能明确这4方面的项目,应用PPP较难或效率不高(不能物有所值)或不适合PPP,还易政企扯皮甚至引起社会不和谐或动荡。

海绵城市是个笼统概念,项目笼统上可分为两类:1)蓄水保水排水的绿地/湿地/流域等;2)雨水/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等的治理和利用。第1类项目因4个方面难明确,应用PPP很难;而第2类的4个方面较明确,甚至可定量,容易应用PPP。

总之,不是什么项目都要用PPP,海绵城市很重要,但海绵城市项目不能100%都应用PPP。如果都要应用PPP,则应优先第2类,再第1类,逐步推广,不能一哄而上都搞PPP。

第1类项目对投资者的整体规划、集成设计和优化很重要,宜交给央企/国企牵头的优势互补股东组成的联合体SPV,有全方位全过程集成优化能力,容易提高整体效率,也可避免因4个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毕竟央企/国企与政府主要诉求接近。第2类项目的4个方面都较明确,可以交给单个投资者甚至民企,只要他有钱、有技术、有建设运维能力即可。

也由于我说的这些原因,现在海绵城市PPP有些进展但肯定没有绝大多数人(特别y是不懂PPP的)期望的大甚至可以说比较缓慢,但大家都知道应该好好加快海绵城市建设。

精彩专题推荐:各地生态环保类PPP项目汇总

blob.png

编辑: 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王守清热文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