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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

时间:2012-03-02 14:02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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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项制度”:建立更加严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意见》进一步丰富、细化了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一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用水超过用水指标的区县,新增建设项目取水应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解决。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市和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其他区县城乡、城镇总体规划应编列水资源篇章,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需取水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纳入联合审批。严格外调水管理,南水北调通水前原则上不再扩大引滦供水范围,通水后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建设供水设施。强化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和武清、静海城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再增加取水许可总量,现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新证,原有机井由产权单位进行封存和回填。加强地热水开发利用管理,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建设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需凿井的,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充分利用再生水,电力、冶金、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可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要优先使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市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应在海水淡化项目落实水资源配置方案后进行立项审批,鼓励建设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专用海水淡化工程。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使用地下水的区县应严格执行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另行制定标准。

二是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完善节水体制机制建设,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减征污水处理费;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视情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节水设施技术标准。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建设项目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报告书,供水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严格公共供水节水管理,水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供水企业应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强设施农业取用水管理,新建设施农业必须建设用水计量设施,已有设施农业要逐步补建计量设施。

三是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划定各水功能区区县控制边界,将区县控制边界水量水质监测数据作为各区县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考核依据;对上年度污染物入河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县,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停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厂应参照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加强重要河湖、湿地水生态保护,鼓励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实施河湖、湿地补水,在城市景观河道因地制宜地推广人工净化措施,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健全“四个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

为保证我市顺利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明确了四个保障机制。一是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明确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区县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区县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装备、设施和人员配备,提高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三是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四是加强水资源宣传,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监督机制,通过听证、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水资源管理决策透明度。
 

编辑: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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