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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 关注各方“权与责”

时间:2012-10-12 15:0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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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到目前已经实施二十余载。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011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工作,在听取多方意见后,形成草案。截止今年9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已截止,下一步草案的修正能否满足社会呼声,为环境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值得我们关注。

《环保法》本次修改强调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在加强环境监测,公开环境信息做了详细说明。但是草案对各级政府及政府不同部门的职责、政府与排污治污企业关系、治污与排污企业关系、公 众责任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

政府的“权与责”

环保法本次修订,强调了环境管理,将环境监督管理修改为环境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亦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草案强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但是,完成环境环保目标的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各承担什么样的环境责任,草案并没有明确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变化,环保部由内设局跃升为“部”,由于其迅速增长,和中央各个部门职能产生了交叉,随之也产生了环保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职能界定不清的现象,环保工作中不同政府部门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环保责任,草案也中没有表述。

治污、排污企业的“责与权”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机制的规定;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的规定;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完善了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草案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征缴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对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此次环保法修改,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出发,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但是,污染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治理责任和治污角色,草案却没有明确表述;而随着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治污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产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应该兼具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和地位,目前仍不明确;在我国各项污染事件中,污染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的责任关系该如何划分,二者的契约关系如何规范,草案中也没有做出规定。

公众的“权与责”

环保法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指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息。”

草案保障了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提升,能够对政府和排污单位进行监督。

但是公众应该如何行使监督权益,草案并没有表明。与此同时,公众不仅只应具有环境知情权益,同是应该积极履行环境义务,对环境污染进行付费,对环境质量进行负责。

因此,企业和公众应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我国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政府只有明确职责,才能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政府、污染和治污企业积极完成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角色转变,对环境治理负责,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带动和引导我国环境产业的发展。

 

编辑: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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