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稀缺资源,水资源费的收取体现水的资源性价值。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力度都在不断扩大和加强。2013年1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发布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了惩罚性征收标准,如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加强水资源费“去向”透明化
水资源费作为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水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行政性收费,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水资源税。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政府确定,不需要按照价格进行听证和成本管理,最终进入政府财政。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通知》指出,在2015年底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如:京津两地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分别为1.6元/立方米和4元/立方米,是全国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中最高的两个地区。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总编傅涛接受中国水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不断提高最终也将反映到终端水价。目前民众对水价上涨怀有抵触情绪的重要原因就是供水成本不透明。征收水资源费需要向公众明确水资源费的消纳空间,即应将水资源费具体的使用用途透明化。
水资源费提高不能挤压供水服务成本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指出,取用供水工程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水资源费是供水企业制水成本的组成部分,对于供水企业而言,提高水资源费将提高企业的供水成本。目前很多供水企业制水成本与现行水价存在较大反差,供水企业处于保本微利或亏本经营状态,水资源费的大速度调整,无形中让供水企业雪上加霜,加大了供水企业制水成本的负担,更无力提升服务,陷入低质低价的困境中。
傅涛接受中国水网记者采访时强调,水资源费提升不能挤压供水服务成本,要保证供水服务的空间。傅涛还指出,水资源费计入水价,事实上造成了供水企业的重复交税。傅涛建议应将水资源费改为价外代收,即从水价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征收,这样既可强化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保护的目的,还可明细水价内容,让水价整体变小,减轻水价上调的民意阻力,同时还可解决供水企业被重复收税的问题。
编辑: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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