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邢台市环保局会同大曹庄管理区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无明显异味;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大曹庄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4年7月,河北润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2014年11月10日,该公司委托宁晋县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对其周边地下水进行了监测,未发现有异常情况。委托河北润峰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土壤检测,结果待出。
上述情况已在邢台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媒体及群众监督。
2014年11月4日,广灵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广环改字[2014]07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煤矸石。该企业立即清理了留存的煤矸石并将厂区内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治。11月8日、18日广灵县环保局、大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存放煤矸石以及利用原煤和煤矸石做原料现象。
2014年11月27日,广灵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现场检查,锅炉及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脱硫渣用于制砖并综合利用。厂区范围内秸秆、玉米芯、杂木原料堆场未发现原煤,上料口、输送皮带、除尘设施的出料口也未发现煤和秸秆掺烧的迹象。
1、原有200万吨产能生产设备,未按照环评要求于2011年前进行淘汰。
2、2008年后建设的生产设备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3、9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万吨链蓖机回转窑尚未建设脱硫设施,所有转炉也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厂区部分料场无防风抑尘措施,粉尘基本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
4、大气污染物个别时段有超标排放现象,200万吨链蓖机回转窑出现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现象,累积超标时长41小时。
2014年8月,朝阳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在线及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了专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问题,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在线监测显示的链蓖机回转窑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已收缴到位。
该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2012年11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该公司将未履行环评及验收手续的违法项目进行了申报。2013年3月,工信部对其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了公示备案。2014年初,该公司根据我部《关于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要求,向省环保厅报送了《建成违规项目备案环保条件符合性报告》。同时,该公司还积极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目前9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万吨链蓖机回转窑烟气脱硫工程及部分料场防风抑尘设施已开工建设,转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已纳入工作计划。为能按期达到新的《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开展了对竖炉等设备的烟气脱硫、除尘提标改造工作。该公司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排污费缴纳、环保投资、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环境信息。
1、年产300吨蝶啶谷氨酸(叶酸)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变更生产工艺。
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10月24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对该公司接管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接管口废水pH值为2.16,不符合接管标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流量计,COD在线仪损坏停用。
3、厂区内暂存废酸量较大,使用生产贮罐贮存废酸,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因废酸处置协议单位2014年8月后不具备相关处置资质,该公司今年7月份以来产生的废酸暂存于公司储罐内。现贮存约394吨废酸,其中危废贮存场所内2个储罐已贮存满,其余大量废酸临时贮存于生产区域的生产用贮罐内,未设置围堰等应急设施。
2014年10月24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积存水、地下水水质情况分别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雨水排放口积存水、地下水水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11月13日,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环保和安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该公司整改COD在线仪停用、积存大量废酸、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11月14日,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致函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要求该公司恢复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生产工艺,将暂存厂内的废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目前,常州市环保局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1、实际产能超出环评批复(2014年稀土分离700余吨,超出环评批复中500吨的年产量)。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渣(约160吨酸溶渣、500吨中和渣)、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超期存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3、厂区内部分原辅料、萃取原液、燃煤露天堆放,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厂界西围墙外水沟积存污水。
4.萃取车间内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 2014年11月7日,江苏省环保厅下发《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阜宁县环保局督促该公司:严格控制产能,落实环评批复中关于产能规模的要求;尽快将暂存的酸溶渣等放射性废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加强环境管理,原辅材料、萃取原液、燃煤等规范存放;做好萃取车间等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工作。11月14日,阜宁县环保局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限期整改。该公司现已停产,并按要求进行整改。2014年9月24日,阜宁县环境监察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下料过程中萃取一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厂区东侧有酸雾排放。9月26日,阜宁县环保局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阜宁稀土停产整改。
2014年5月25日,阜宁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东侧中心河排污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下游1000米处水体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中心河水体水质为Ⅳ类,符合农业用水要求。2014年11月5日对废水总排口、污水处理站进口、萃取3车间、厂界东侧中心河、厂界西围墙外水沟进行了采样监测,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三项指标均达标。
2014年11月6日,江苏省环保厅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信访人表示已知悉。莘县环保局于2013年12月会同古云镇政府对该公司进行了取缔拆除,目前已不具备生产条件。2014年10月,聊城市莘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设备已拆除。
莘县环保局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周边地下水氨0.402mg/l,COD为1.60mg/l,氯化物为261 mg/l,潘庄地下水氨氮为0.035mg/l,COD为0.80mg/l,氯化物为14.0mg/l,未见明显异常。 11月3日,聊城市环保局监测人员对厂周边等处地下水再次取样监测,该公司原厂西50米处pH值为7.80,氨氮为0.404mg/l,COD为1.60mg/l,溶解性总固体为950mg/l,氯化物为446mg/l;潘庄地下水pH值为7.95,氨氮为0.026mg/l,COD为0.80mg/l,溶解性总固体为352mg/l,氯化物为36mg/l,未见明显异常。
2014年11月9日,莘县环保局在莘县政府网站对查处情况进行了信息公开。
2014年10月,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生产,但生产设备已进行调试。执法人员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未发现污水直排痕迹。2014年8月下旬至10月初期间,该厂将生产废水注入到明一污水处理站。聊南公安分局实地调查发现未造成后果,对其提出警告并没收了排水管道及泵设备。
2014年10月11日,莘县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协同古云镇政府采取了断电措施。2014年10月23日聊城市环保局、莘县环保局会同聊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古云镇政府,对该厂进行了强制拆除。2014年11月3日,聊城市环保局、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及莘县环保局再次对该厂拆除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查实已彻底拆除。
2014年11月9日,莘县环保局在莘县政府网站对查处情况进行了信息公开。
2014年3月17日,菏泽市环保局牡丹区分局发现该公司擅自试生产,当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3月26日,牡丹区分局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4日该公司向牡丹区分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牡丹区分局未受理,并将案件移交菏泽市环保局。此后,市、区环保部门独立或联合其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十多次现场检查,先后下达了三次《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8月11日菏泽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试生产,依法进行后评价;不履行停产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月20日牡丹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其仍在试生产,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试生产。9月12日-13日市、区环保部门配合菏泽市监察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已停产。9月22日市、区环保部门联合皇镇乡政府对该公司进行了暗管探测,在其厂区内未发现暗管。10月8日,菏泽市环保局向牡丹区政府致函,建议对该公司采取断电措施,牡丹区政府当天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断电。10月16日,菏泽市环保局下发通知,暂停受理园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11月20日,牡丹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各项环保措施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基本落实。牡丹区分局批复了该企业的试生产申请,期限为三个月。目前该企业正在试生产。
山东省环保厅督促当地政府重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尽快解决;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继续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2014年9月12日,汝阳县环保局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决定对其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整治污染的全部费用。同时,汝阳县环保局已将案件移交汝阳县公安局。
在洛阳市环境监测部门指导下,汝阳县政府组织对马兰河河水和下游上河村水井水质进行持续性监测,密切掌握水质状况。9月21日,水质监测数据显示,色度为33(地表水无相应标准),PH值为7.88,COD为7.16,铅、镉、汞、砷均不超标(马兰河属于Ⅲ类地表水体),源头红水基本得到控制。
河南省张维宁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进行严肃查处。河南省环保厅成立调查组会同洛阳市环保局对汝阳县马兰河污染事件进行了现场督查,并印发《关于做好汝阳县三里屯镇庙湾染料厂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办函〔2014〕112号),对马兰河污染问题后续处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年10月初,汝阳县政府按照河南省环保厅督查反馈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三屯镇庙湾染料厂进行了彻底取缔,清除所有生产原料,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同时,汝阳县政府按照专家的论证意见,对受污染的6000立方山坡土壤进行了彻底清除,并运送至柏树砖厂和刘店砖厂,进行后续烧砖处置。
1.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新建一条铅蓄电池塑壳生产线,新增1台铅粉机、3台球磨机等设备。
2.硫酸贮罐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和废水处理站等设施未严格按环评要求建设。
3.废水处理系统、除铅尘系统、酸雾净化系统、危废贮存设施未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完成验收。
罗山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牵头,有关部门、乡镇负责同志参加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指定具有血铅检测资质的县中医院作为村民排铅治疗定点医院(村民也可以自愿选择其它医院进行治疗),开通血铅检查绿色通道,随到随检;请市级以上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按照群众指定样本地点,对该公司附近的水、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抽调卫生、疾控、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召开群众会议,宣传血铅防护知识和有关卫生知识,动员该公司周边村民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市中心医院进行血铅含量检测治疗(村民进行血铅检查、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县处置机构统一承担)。
截止调查时,罗山县政府已组织该公司员工及周边田堰村村民进行血铅检测1279人,共查出铅超标143人。其中成人检测765人,超标96人(全部是该公司职工),儿童检测514人,超标47人(其中45人是该公司职工子女)。经罗山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分析:因该公司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职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血铅超标。该公司职工经常不戴口罩操作生产,下班后直接穿着工作服回家,且将工作服随意放置家中,家人间接受到铅污染。目前,血铅超标的成年人及儿童已全部接受治疗,有4名超标儿童由该公司送往上海新华医院接受治疗后返回。
湖北省环保厅向武汉市环保局下达监察通知,要求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督促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目前,该公司已报送了环评文件。武汉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已环评批复并同意其试生产至2015年2月26日,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经武汉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车间及周边实地监测,颗粒物浓度达标。
2014年11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老厂区1条牛磺酸生产线和新厂区3条牛磺酸生产线正常生产。老厂区生产废水和无法循环使用的牛磺酸母液均收集后用槽罐车运往新厂区处置。新厂区牛磺酸生产废水处理站和环氧乙烷生产废水处理站运行正常,处理达标后通过管网进入城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最终排入汉南河。产生的牛磺酸母液,由该公司两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焚烧处理。未发现举报信反映的设置暗管偷排问题。
湖北省环保厅在汉南河潜江和仙桃交界断面建有水质自动站,汉南河由汉南闸从汉江引水。监测数据显示,汉南河水质受汉南闸入水流量影响,汉南闸来水水量较小时,汉南河水质无法稳定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因汉南河污染问题,近年来,湖北省环保厅对潜江市泽口经济开发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进行了督办。2011年湖北省环保厅对潜江市进行了区域限批,并对该公司等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2008年,潜江市环保局成立了开发区分局,强化了开发区企业的环境监管,并在企业污水处理站和污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
2014年11月24日,湖北省环保厅对该公司沿江排污口进行了暗查,未发现举报信反映的向长江偷排问题。11月25日,进厂检查发现,该公司母液离心、压滤、脱盐等工段未运行,生产废水收集后用管道送到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长江。危险废物为废弃的母液约3000吨/年,该公司未能提供危废转移协议和台账。验收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通过技术革新,牛磺酸母液全部循环使用,已通过阳新县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的初审。该公司所在的远大医药富池工业园未按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和沿江围堰,该园区部分企业存在未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水收集不完善等问题。
2014年7月1日,湖北省环保厅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厂区排水沟排入长江,立即责成阳新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湖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远大医药富池工业园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到位;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4年6月14日,益阳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下达益阳市2014年两河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通知》(益政办函[2014]36号)对各单位的责任目标进行明确分工,并签订了责任状。由益阳市林业局牵头竹凉席污染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兰溪河和志溪河治理工作的环境监管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为综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2014年9月,益阳市环保局对凉席行业进行摸排,并制定《志溪河综合治理方案》,重点对传统竹产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由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各有关部门分解落实。
2014年10月27日,湖南省环保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益阳市凉席企业及塑料筋生产作坊环境污染问题的函》(湘环函[2014]528号),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对凉席生产企业及塑料筋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2014年11月20日,益阳市志溪河兰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志溪河兰溪河流域竹凉席及塑料筋生产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益“两河”办字[2014]6号),重点对志溪河兰溪河流域范围内的竹凉席及塑料筋生产企业进行整治,取缔关闭未入工业园区,具有抛光、浸泡、蒸煮等6个环节的竹凉席生产企业和沿街门店的塑料筋生产企业。计划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清理整顿,6月30日前完成桃江县、赫山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内竹凉席及塑料筋生产企业的取缔关闭和停产整治工作。
炎陵县环保局按照湖南省计划执法检查要求,将两家企业列为一般污染源B类监管企业,按照每季度现场检查1次频次进行现场检查。针对两家企业没有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问题,当地环保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实施限期整改。2014年7月18日,炎陵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对3家铁合金企业下达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的通知》责令两家企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2014年10月22日,株洲市环保委员会以《关于印发<株洲市落实省大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炎陵县人民政府于11月15日前对全县所有铁合金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2014年12月22日,我厅组织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炎陵县人民政府、炎陵县纪检、宣传、环保、经信、电力等部门召开协调会,要求炎陵县人民政府立即责令炎陵县华苑铁合金厂、炎陵县航凯冶炼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信、电力部门停止2家企业生产供电,宣传部门及时公布事件的处理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行政责任;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加大污染隐患排查力度,对类似企业依法采取严厉处理措施。
炎陵县人民政府于12月22日连夜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决定依法对2家涉事企业予以停产整治,成立调查组对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目前,电力部门已经对2家涉事企业停止生产用电,当地环保部门、经信部门对2家企业张贴封条。
湖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政府对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停业关闭,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适时向社会公开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并向央视反馈;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继续加强日常监管,防止企业在整改完成前擅自生产。
炎陵县环保局对全县工业企业开展环境隐患大排查,同时,根据株洲市环保委员会《关于对全市污染企业立即实施停产整治的紧急通知》(株环委[2014]3号)要求,对全县所有铁合金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截至目前,其中10家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铁合金企业已关停到位,并拆除了主要生产设备。12月24日,炎陵县环保局对2家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罚款10万元,处罚程序进行中。
12月30日,炎陵县环境监测站在2家企业办公室前坪位置布点监测,数据显示炎陵县华苑铁合金厂办公室前坪位置SO2 、NO2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为0.005mg/m3和0.025mg/m3,TSP日均值为0.016mg/m3,炎陵县航凯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前坪位置SO2 、NO2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为0.006mg/m3和0.065mg/m3,TSP日均值为0.016mg/m3。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以上2个监测点位SO2 、NO2浓度小时均值、TSP日均值没有超过限值。
12月23日,炎陵县县委召开会议,决定对县环保局局长予以免职,对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予以停职检查。12月25日,湖南省委督查室、省环保厅会同株洲市委督查室和株洲市环保局赴现场调查,县纪委开始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12月23日,株洲新闻网对外公布了事件初步处理情况。12月24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分别以《环境保护部通报湖南省炎陵县两家企业环境问题初步查处结果》和《炎陵县依法对两污染企业予以停产整治》为题,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情况。
2014年上半年,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拉么锌矿外排水进行了3次监测,未发现重金属排放超标。8月13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报告,拉么锌矿金竹坳尾矿库外排废水7月15日、30日镉和锌浓度超标。河池市环保局发现拉么锌矿超标排污后,立即组织监察、监测人员进行调查,督促指导南丹县环保局责成该公司进行整改,同时对外排废水加密监测,8月14日至17日连续4天监测结果均达标。2014年10月22日,河池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拉么锌矿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无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该企业尚未履行处罚决定。河池市环保局已致函南丹县人民政府,建议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拟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南丹县环保局2014年2月发现拉么锌矿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590矿窿采空区排放尾矿膏体,对其下达《关于立即停止向590矿窿采空区排放尾矿膏体的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污后,南丹县环保局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对外排废水加密监测。
按《刁江河水质预警监控监测方案》的工作要求,河池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两次对拉么锌矿下游监控断面——刁江河金城区那浪桥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监测项目为铅、镉、砷等。2014年监测结果表明,该监测断面1—11月份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刁江水质未超标。
广西自治区环保厅督促当地将有色金属企业集中进入工业园区,加强园区风险防范,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事责任的追究工作;继续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后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向社会公开并向报道媒体反馈案件情况。
贺兰县环保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试生产,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待批复同意后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2014年11月7日,宁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对该公司工业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氨氮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该公司有四个废气排放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酸雾经净化塔处理后排放,未发现举报信反映的“废气不经处理通过大大小小的烟囱肆无忌惮地直接排放”现象。但因未达到满负荷,试生产期间有刺鼻的气味。因宁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没有能力,未对有机废气进行监测。该公司厂区植被生长正常,未发现举报信反映的“公司内树木死的死、枯的枯、有的树干变成黑色”现象。
2014年12月15日,宁夏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执法人员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人表示将继续关注该公司的整改情况。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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