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监管
(1)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饮用水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明确环保、水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在饮用水监管中的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由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建设规范化水源保护区。依法科学合理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水源保护区红线纳入规划控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建设视频监视监控系统,因地制宜建设防护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生态围栏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止种植、养殖、垂钓和游泳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农村饮用水保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推进集中供水管网延伸服务,合理整合归并小水厂,提高农村集中供水覆盖率和供水水质,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形成定期报告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整治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种植、养殖,201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关闭截流排污口,搬迁或者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及码头。(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提高饮水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完善供水水源应急系统,增强各水厂之间的互供能力,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备的应急备用水源和供水系统,全面提高应急安全供水能力。升级水厂净水处理工艺,提高抗风险能力。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迁移水源地整治难度大或者取水位置不合理的取水口,整合小水厂。2017年底之前,关停国棉水厂。(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完善风险预防体系,强化预警断面自动监测监控,建立“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水源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危险品运输风险防范,配套建设水源保护区内道路和桥梁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定期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完善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及管理制度。评估市政排污排渍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风险,加强调度,建立排水供水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安排排渍排涝。(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集团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八)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大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梁子湖、斧头湖、牛山湖、鲁湖、梅院泥水库、夏家寺水库、道观河水库等水质良好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开展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控源减排、退耕退塘、还湖还湿、取缔投饵养殖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持水质稳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排查全市各类水体环境现状,公布建成区黑臭水体名录,明确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2016年9月底之前,编制完成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水域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无明显臭味。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并发布水环境质量变化信息。2017年底之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保护水生态系统
(1)保障生态空间。积极保护生态空间,采取多种经济政策,释放滨岸生态空间,有序实现江河湖库休养生息。严格河流、湖泊、湿地等用途控制,清理非法开垦土地,保持重点江河湖库水面面积不减少,恢复被侵占的水体生态环境。加强对中心城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提升农田、农村集水区河段滨岸植被面源污染截流功能。(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构建生态水网。继续实施大东湖生态水网、金银湖生态水网、汉阳六湖连通工程,恢复湖与湖、江与湖之间的自然连通。综合治理东湖水系,推进“大东湖”及其周边区域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垃圾收集系统。开展湖泊、港渠水域、湖滨带和汇水区等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人工湿地系统。(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生态建设。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逐步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修复,严禁违规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沉湖、涨渡湖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将梁子湖等水质良好湖泊打造成为全国湖泊生态保护示范区。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增加水生生物多样性。(此项工作由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流域污染防治
(1)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排查重点河流排污口,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排污口。调查府河、通顺(东荆)河、滠水、巡司河、马影河等水质不达标河流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污染来源,研究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编制实施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武汉市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控制体系,推进水污染防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实施流域综合整治。以主要河流和湖泊为重点,开展流域综合整治,修复水生态系统。市级负责统筹组织府河、巡司河等跨区河流综合整治,各区负责本辖区河港整治,每年组织完成辖区内1—2条重点河流港渠整治。通过流域整治,确保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梁子湖等重点水体水质稳定达到或者优于III类水质,已达标水体水质不退化降级;府河、通顺河入江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斧头湖、倒水、滠水等不达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水体按时限达到考核要求。(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中小河港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中小河港清淤疏浚力度,修复构建生态湿地,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深化湖泊污染防治
(1)落实湖泊保护机制。严格落实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深入贯彻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和湖泊保护考核机制,将湖泊保护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考核目标与各方责任,定期公布湖泊保护与管理状况。严格执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建设智慧湖泊综合管理系统,完善蓝线标志建设,推进湖泊绿地、绿道与湖泊公园建设,实施“一湖一策”湖泊保护政策。(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委、市考评办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修复湖泊等水体水生态系统。根据所在区域、公众影响和污染程度,制订综合整治方案,修复湖泊等水体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先整治人口密集区水体,重点整治东湖、后官湖、汤逊湖等影响较大的湖泊和墨水湖、南湖、南太子湖等劣V类湖泊,以及中山公园、解放公园等重点城市景观水体。到2020年底之前,东湖、后官湖、鲁湖、后湖、涨渡湖实现达标,汤逊湖、东大湖、墨水湖达到IV类水质标准,外沙湖达到V类水质标准;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基本消除,非中心城区湖泊劣V类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防治地下水污染
加强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场、化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场地地下水污染监测监控。开展典型场地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初步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成因及潜在风险,建立数据库,实现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紫霞观、北洋桥、岱家山等封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武汉固体废物处置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工程示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当于2017年底之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者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九)强化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落实环境信息公开
(1)环境质量公开。定期公布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按时发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断面、重点湖库的水质状况,适时公开公众关注水体的水质状况。(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污染信息公开。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依法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市、区两级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企业要提升守法意识,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公众参与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清洁水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开展相关咨询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邀请公众或者社会团体参与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清单制定和治理、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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