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库应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到2020年,石门水库、石泉水库(汉中段)及其入湖库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江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强小水电监管,保证足够的河流生态用水量。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建规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十八)完善法规体系。贯彻《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办法,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标准体系。汉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重金属重点控制区内的铅锌、黄金、铜工业等企业严格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建规局、住管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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