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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时间:2016-11-01 10:24

来源:杭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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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按照省下达任务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林水局等参与)

(十七)加快地方立法。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市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继续推进废水直排企业及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组织督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法院等参与)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建委、市林水局、市质监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市级巡查、区县(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市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市环保局每年要对30%以上的区、县(市)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网络,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农业、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海陆指标对接、监测责任分工、数据实时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领域深化合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区、县(市)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的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各区、县(市)应制定由政府牵头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方案,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参与)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建立健全差别化征收体系。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一)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水环境保护需求特点,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质)押的融资新模式,开发为循环经济服务的信贷产品,加强水污染防治。探索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支持生态环保的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等参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研究实施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的转移支付方式。各区、县(市)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清淤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给予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动绿色债券发行,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推动绿色环保企业上市,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水环境保护项目。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在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积极试行强制性保险。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杭州”网站予以公示,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水权交易。(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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