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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海绵PPP评标按N亿元合作金加分,社会资本进入炫富模式?

时间:2016-11-04 17:18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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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项目中各种资金门槛争议不断。

日前,云南省镇雄县千吨级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被爆出“亿元保证金”事件,意向企业需缴纳1亿元履约保证金,达成合作的单位,这1亿元还要作为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分阶段返还。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东部某省,很多PPP项目设置注册资本金100亿元、总资产500亿元的条件进行招标。

而在近日招标的“玉溪市海绵城市试点区老城片区海绵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笔者再次看到了PPP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资金王道”。

事情要从这个海绵工程项目情况说起。该项目是玉溪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的一个分包,规划范围面积约11.02km2。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项目、城市公园湿地及透水性铺装海绵化改造项目、城市道路海绵化改造项目、地下管廊、排水管网分流制改造项目、东风水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等,总投资预计有30.7亿元。该项目招标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将与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玉溪市家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成交供应商的股权比例为90%。

投资金额大、成交供应商所占股权多,这些当然都是项目亮点。但在招标文件中,则有更“亮”的条款规定。

200万磋商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有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明确规定:

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2016年10月28日16时00分前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交纳方式:转账或电汇。

账号:1016021*********

200万的磋商保证金,对于大多数环保企业来说不是小数目。但似乎对于30亿预算的海绵城市项目而言,又可以理解。保证金应该收多少?收多少算高?其实关于投标保证金,相关条例有着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年1月30日)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对号入座,该项目中,保证金价格确实未超项目预算的2%。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则并没有成为约束条件。

评分标准之投资意向合作金得分

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了综合评分表明细,其中一项为“投资意向合作金”,占15分(百分制)。这项评分细则规定如下:

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日,潜在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的银行有银行存款的: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小于3.1亿元,不得分;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3.1亿元的,得2分;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4.65亿元的,得3分;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6.2亿元的,得5分;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7.75亿元的,得8分;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9.3亿元的,得15分;

注:潜在供应商除提供相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外,还应提供经开户银行认可的该银行账户的有效授权文件,授权采购人在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之前监管该银行账户的资金,在此期间,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支配该银行账户资金。潜在供应商还应承诺,如成为最终成交供应商,则授权期限自动延长至成交供应商与家园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缴付的最后期限,且投资意向合作金仅用于项目公司资本金出资使用。

在招标文件中,不乏将净资产及融资能力作为申请人资格要求的项目,但将银行存款作为打分依据的还是颇为奇突。

高额保证金、资本金的设置,以及各种资金能力的门槛,通常被看做项目中把民企排除在外的手段,代表了一定程度上的“国资流失忧虑”。然设有设的苦衷,驳有驳的道理。东部某省当地财政部门一位专业人士表示:“中央八项规定之后,市县一级实际操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在PPP项目信息发布、市场预测、招投标等环节均要求谈判的社会资本是央企或国有企业,把大部分民企排除在外,是为了减少廉政风险。”而对于不具备足够融资能力的专业性社会资本来说,这些资金门槛则是行业逆市场化的表现,使其只能在外围观望,或者被逼为某些资本极其雄厚的大佬当“丫鬟”,加剧了市场中本已存在的“国进民退”的现象。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对这些资金门槛的设置提出疑问:“PPP是为了什么?本意是为了寻求社会力量,提高项目水平及操作效率,但在PPP的推进中,越来越倾向于寻找最有钱的资本方。然而,最有钱的是否就是最有效率的?”

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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