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关于公开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研究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现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赵蓓蓓、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件:dqsgdyc@126.com
电话:(010)66556283
传真:(010)6655628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现有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名录中规定暂缓实施的行业,有排污许可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提前实施。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行业企业,如有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对通用工序的污染排放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
第七条本名录以外的行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或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一项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一项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其他单项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的。
第八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九条本名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注:名录表格中“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主要用于环保部门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制修订立项时提供参考依据,“行业类别”名称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代码,名录发布时删除)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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